中央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我要写信

当前位置: 首页>> 建言献策

信件内容
提交人     陈锦阳
信件标题     新疆皇世驼王乳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食品
提交时间     2022-12-17
信件内容
    投诉(举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于2022年12月11号受到商家的双12的诱惑,在天猫商城的驼宝食品旗舰店(其营业执照为丽水乾润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石牛路232号综合楼五楼B区4#房)购买了10件【5罐装】礼盒全脂纯骆驼奶粉新疆官方旗舰店驼乳驼奶粉正宗伊犁。 后面发现其生产商系贵局管辖内的新疆皇世驼王乳业有限公司(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兵团工业园区迎春一街1号红枣加工车间),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为SC10565010000496。可是后面本人发现其所获许可的生产类别里的下属品种明细只有调制乳粉,并没有全脂奶粉,更别说全脂驼奶粉。 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也就是该厂家在未获得生产全脂奶粉的能力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了全脂奶粉,是典型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禁令的行为。 该行为也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4规定的“真实、准确。”虽然只有4个字,但符合法理。企业某类产品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另一类产品没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另一类产品上标注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给予赔偿,因为无证标注有证为不真实。 新疆皇世驼王乳业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乳业生产公司,应当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对自己违反禁令,未经许可生产全脂驼奶粉的行为负责。  另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人特向贵局投诉(举报),提请贵局查实违法事实,要求生产者新疆皇世驼王乳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2860元,并十倍赔偿128600元。另,本人提请贵局依法对是否受理本人申诉(举报)及最终处理结果分别及时作出书面回应.复函邮件地址为weiquan17630006396@qq.com,认可带公章的pdf附件。请勿泄露(除姓名电话外的)任何本人个人信息,本人保留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告知商家本人姓名和电话以便沟通。 申诉(举报人):陈锦阳 电话:17630006396
回复内容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回复部门      信息中心
回复时间     2022-12-19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

经十二师市监局核实,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不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行为,如有疑问请联系十二师市监局:0991-3772001。感谢您对十二师政务网站的关注!

满意度调查
1、信件是否及时处理
2、办理意见是否满意
信件编码:
查询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