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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师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协议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7 07:08     作者:十二师财务局     来源:     浏览次数:

师财发〔2017〕93号

关于师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协议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师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有关法规,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结合师本级实际,我师采购办委托师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了师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协议供应商入围采购。现将执行协议采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

师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以下设备:1、台式计算机;2、便携式计算机;3、服务器及配件(塔式、机架式、刀片式);4、低端网络交换机、路由器;5、低端防火墙;6、存储产品(包括移动存储);7、投影仪(含幕布);8、UPS电源;9、扫描仪(板式、高速文档式、便携式、缩微胶片式、书刊式、大型工程式);10、杀毒软件(单机版、网络版);11、应用软件;12、数码照相机;13、数码摄像机;14、复印机(含配件);15、传真机;16、打印机(含配件);17、多功能一体机;18、数码印刷一体机(含配件)、19、碎纸机;20、家用电器;21、办公桌;22、办公椅;23、会议桌;24、会议椅;25、文件柜;26、档案柜;27、电脑桌;28、电脑椅;29办公沙发。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经师政府采购办审核,均属于本期协议供货范围,各采购单位在采购设备时,应在协议供应商品及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应商提供的非中标商品或协议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师本级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协议采购有关规定,对不到协议单位采购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相关费用。财务(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点采购的有效期

本次协议定点采购的有效期为2年,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协议定点供应商在此期间,将按各自的承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结算方式

设备及服务款由各采购单位财务部门自行与协议定点供应商结算付款。

四、采购方式

协议供应商由采购单位在兵团政府采购网上已公布的中标供应商中自主选定,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进行采购,并形成询价书面记录。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得对采购人指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协议供货合同的签订以及资金结算方式由供货商与采购单位具体商定。

五、采购原则

各采购单位应本着节约、经济实用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中,并按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并办理审批手续。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能源费用开支。所购设备配置标准应符合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六、采购价格及价格调整

协议采购供货价格是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各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各采购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的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请及时向师政府采购办或师机关事务管理局反映,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

七、违规处理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师直行政事业单位, 师政府采购办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擅自不在本期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及采购非中标品牌等行为,一经查实,停止办理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对不按中标优惠率出售商品、违反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管理要求的协议供货商,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并在兵团政府采购网上曝光,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1-3年内不得参加我师政府采购活动。

八、监督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方式是加强我师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各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内部管理, 师政府采购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定点采购活动及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定点采购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对协议定点采购执行中的问题,可及时向师政府采购办或师机关事务管理局反馈。

协议采购供应商入围公告已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及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网站发布,各采购单位和协议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监督电话:政府统一采购办公室 0991-3820536

附件一:十二师办公设备、家具零星采购供应商入围名单

附件二:十二师协议采购报价单

附件三:十二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样本)

附件四: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样本)

师财务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