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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2 06:03     作者:十二师财政局     来源:     浏览次数:

师办发〔2018〕17号

关于印发《十二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二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师党委常委会2018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十二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兵财资管〔2010〕2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本级和团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配备实物资产及土地的行为,包括调剂和购置两种形式。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包括: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调剂与购置相结合;

(五)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四)购置资金或经费有合法来源。

第二章 资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实物资产及土地的数量和价值的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资产调剂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剂。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是:

(一)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单位的,同时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报送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本单位视为主管部门,下同;非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本级预算单位视为主管部门,下同)审批或审核。

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调剂,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对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不同部门或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协调资产调出单位,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对单位调剂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财政部门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

不同部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由财政部门协调资产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并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

(四)资产调进、调出单位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

第四章 资产购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房屋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报发改部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单位资产购置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属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各类资金来源情况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对单位的资产购置事项进行审核。主管部门认为能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第十一条办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需要购置的资产配置,列入部门预算,送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核部门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金来源情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单位的资产购置计划。能通过调剂的资产配置,按第十一条办理;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批复资产购置计划。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预算资金购置资产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提出预算追加申请。单位在提出预算追加申请时,须列明单位需要追加配置资产的理由,单位资产存量使用情况,拟配置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拟购置资产的资金需求等情况,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单位预算追加申请时,认为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第十一条办理;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核单位的预算追加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的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预算追加申请。能通过调剂的资产配置,按第十一条办理;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照程序审批后,安排资产购置资金。

(四)财政部门下达追加预算的文件。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项目预算中已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中没有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编制项目资产配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施项目的业务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项目资产配置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所承担的项目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等,对单位项目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认为能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单位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购置的资产配置,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认为能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单位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财政部门认为必须购置的资产配置,财政部门批复项目资产购置计划。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购置申请进行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工程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购置资金的拨付手续,单位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购置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配置资产的有关记帐凭证等材料送单位财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帐务处理工作。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购置资产、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团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师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师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十二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一、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

1.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按照建筑面积,大厅装修费用不超过1600元/㎡,公共走道不超过500元/㎡。

2.会议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1000元/㎡。

3.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800元/㎡。

4.卫生间、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卫生间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900元/㎡,茶水间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450元/㎡。

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配置标准

正厅级领导: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0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2套、铁皮文件柜1套、其他各项。其中,办公桌椅不超过30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桌前椅(不超过2张)每张不超过5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沙发茶几每套不超过3500元,使用年限10年以上;书柜每套不超过10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铁皮文件柜每套不超过10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其他各项不超过500元。

副厅级领导、厅级非领导: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85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铁皮文件柜1套、其他各项。其中,办公桌椅不超过28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桌前椅(不超过2张)每张不超过4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沙发茶几每套不超过2500元,使用年限10年以上;书柜每套不超过1000元,使用年限10年以上;铁皮文件柜每套不超过10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其他各项不超过400元。

正处级领导(单人办公室):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5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1张、木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铁皮文件柜1套、其他各项。其中,办公桌椅不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桌前椅(不超过1张)每张不超过3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木沙发茶几每套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书柜每套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铁皮文件柜每套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其它各项不超过300元。

副处级领导、处级非领导,1人单独1室办公的,每室配置不超过4500元。包括:办公桌椅1套、客人座椅1套、茶几1张、书柜1套、铁皮文件柜1套、其他各项。其中,办公桌椅不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客人座椅每套不超过5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茶几每张不超过2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书柜每套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铁皮文件柜每套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其它各项不超过200元。

处级、副处级领导、处级非领导及以下干部,多人合一室办公的,办公桌椅每人配置1套,每套不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桌前椅每室不超过5张(或长椅1套,每套不超过500元),每张不超过1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茶几每室配备1张,每张不超过1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书柜每室配备1套,每套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铁皮文件柜每人配备1套,每套不超过7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其它各项不超过500元。

无茶水间的单位,根据情况可配备饮水机一至两台,每台不超过5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二)会议室家具配备标准

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会议室,按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会议室家具。

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配置会议家具。

会议室家具使用年限15年以上。

(三)办公室、会议室空调配备标准

无中央空调的,按下列标准配备: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的,可配置1.0P空调1台,每台不超过18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10-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的,可配置1.5P空调1台,每台不超过21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20-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的,可配置2P空调1台,每台不超过38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30-45平方米(不含45平方米)的,可配置3P空调1台,每台不超过50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45-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的,可配置5P空调1台,每台不超过80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以上空调均应配备中国环保节能标识2级以上的产品。空调使用年限8年以上。

三、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单位文印室(含电子文件收发室)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提倡部门内各单位,尤其是联合办公的部门内各单位,联合设立文印室(含电子文件收发室)。

1.单位(或联合设立文印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在50人(不含50人)以下的单位,文印室配置标准:

激光复印机(含扫描、打印功能)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15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或复印打印扫描共80万张以上;

切纸机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1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碎纸机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2.单位(或联合设立文印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50人(含50人)以上的单位,文印室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激光复印机(含扫描、打印功能)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20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或复印打印扫描共80万张以上;

黑白激光打印机(A4)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15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速印机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40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或速印200万张以上;

切纸机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1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碎纸机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二)单位其他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台式电脑,在编在职行政事业人员(单位工勤人员根据情况确定)每人1台,价格不超过6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用于连接互联网,价格不超过5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笔记本电脑,单位正职、副职领导及单位非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置1台,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电话机根据需要配置,每部不超过200元;

黑白激光打印机Ⅰ(双面、双纸盒,可打印A3纸),每个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8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黑白激光打印机Ⅱ(A4),每个内设机构可配备1台,与互联网电脑相连,价格不超过15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含打印、电话传真、复印、扫描等功能),每间办公室(文印室除外,已配备黑白激光打印机的办公室除外)可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28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针式票据打印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价格不超过3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碎纸机,单位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录音笔,每个单位可配备3支,价格不超过12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黑白复印机(含扫描、打印功能,用于单位复印A3文件资料),每单位可配备1台(不含文印室已配备的),价格不超过15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或复印打印扫描共80万张以上;

摄像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不超过1台,每台不超过8000元,使用年限8年以上;

投影设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含幕布),每套价格不超过10000元,使用年限8年以上;

数码照相机,每个单位可配备1台,每台不超过6000元,使用年限8年以上;

电视机,每单位可配备1台,价格不超过5000元,使用年限8年以上;

保险箱,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每台价格不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15年以上。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