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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师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9 06:03     作者:十二师财政局     来源:     浏览次数:

师办发〔2018〕13号

关于印发《十二师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二师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师党委常委会2018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十二师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十二师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和《兵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师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与师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师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执行中调整的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

第六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对结转结余资金和往来资金应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确保账表相关数字一致。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九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视为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结转用途的,应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并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

对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第十二条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视同结余资金。滞留在团场财政部门的,由师财政部门发文收回;已分配到预算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文收回。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周期内的除外。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结余资金是指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视同结余资金,项目预算单位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文收回。

第十五条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六条按兵团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章 往来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借出款项、借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严禁将结转结余资金转入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要及时清理往来资金,合理控制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增长,规范应付及暂存款项的核算,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或结转结余资金转入其他应付款。

对产生的负债不得长期挂账,如遇特殊原因,形成呆账无法结算时,应制定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第五章 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

第二十条预算年度结束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的预算审批程序对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与次年预算安排挂钩的管理机制。

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差的项目,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财政暂缓安排、少安排或不安排预算。

除特殊原因外,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团场和预算单位,应视其结转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预算拨款总额。

第二十二条对当年批复的预算,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结余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六章 结转结余资金收回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上缴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门相应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指标。

第二十四条 上缴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发文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应优先用于安排重点民生项目支出、新增项目支出,不得调整用于安排基本支出。

第二十六条 收回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收回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的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第二十八条 对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兵财预〔2015〕13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三)负责建立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暂存款项和所属预算单位往来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四)负责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调整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结转结余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六)负责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职责:负责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对结转结余资金审核、确认、调整、统筹、整合、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职责:

(一)对本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二)提出本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的预算安排、调整使用的申请;

(三)提出本单位消化结余资金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核查,审计机关要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团场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十二师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