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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0 12:01     作者:十二师财政局     来源:     浏览次数:

师办发〔2017〕93号

关于印发《十二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二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已经师2017年第22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二师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十二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师团自我发展能力,调动师团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建立师团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理顺师团财政分配关系,根据中央关于兵团深化改革文件精神及自治区与兵团地方税收分享办法,结合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在师团之间明确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对辖区税收收入十二师留成部分以确定的比例划分形成师、团场各自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次间和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资金调度和预算调节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对兵团深化改革精神,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合理调整师团各级财政收入划分范围,进一步形成师与团场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适当增加师级财力,增强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能力,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体制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分级管理。统筹考虑各区域发展需要和各级政府职能,建立师团各自相对独立的财政,确定各级财政的预算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团场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协调增长。

(二)明确责任,自求平衡。在划清师和团场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收支责任,真正做到责权利统一、人财物相随。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财政管理权限和财政收支范围,努力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三)公平公正,保障重点。财政体制以增量调节为主,确保各级政府既得财力。对团场财力水平适当调整,保障各团场正常运转和均衡发展,财力向运转困难的团场倾斜。

(四)简明规范,政策稳定。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公平合理、统一规范、简单透明、便于操作。在一定时期内,除中央以及兵团政策原因调整财政体制外,保持政策稳定。

第三章 师团收入与支出责任划分

第五条师团财政收入的划分

(一)师本级固定收入包括按规定属于师级的税收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团场固定收入包括按规定属于团场的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三)团场税收基数是指以核定的2015年辖区税收基数,扣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师分区、头屯河区工业园十二师合作区和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税收基数后的净额。团场辖区的税收收入超过基数,十二师留成部分作为团场固定收入;税务部门代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非税收入超过基数,十二师留成部分作为师固定收入。

(四)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师分区、头屯河区工业园十二师合作区、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和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及今后由师出资建设的园区,十二师留成部分为师本级固定收入。

第六条师团财政支出范围与责任的划分

(一)师财政主要负责承担师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所需经费,承担实施师宏观调控、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的责任。支出主要包括:师本级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城乡社区、农林水等各项支出,师级管理的重点项目建设、重点民生领域支出,师本级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团场的转移支付资金等。

(二)团场财政主要负责承担本团场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所需经费,承担实施团场宏观调控、调整团场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和团场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的责任。支出主要包括:团场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科技、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农林水等各项支出,团场管理的重点项目建设、重点民生领域支出,团场本级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第四章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第七条团场财政管理体制

(一)师对团场实行“支出定责、增量返还、保证运转、结余留用”的财政管理体制。团场按辖区税收收入超税收基数增量的100%返还(第七条第二项除外),用于保障基本运转、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对师招商引资落户团场辖区的企业,其上缴税收十二师留成部分,师与团场按照8:2比例分成,即师分享80%,团场分享20%。团场应做好落地企业和项目的配套服务工作,按比例分享的税收收入用于团场的社会事务支出补助。

第八条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按照师属部门预算管理,纳入师财政预算。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师财政局的指导、监督。园区税收收入十二师留成部分为师本级收入。体制奖励根据师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积极鼓励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及今后由师出资建设的园区,对团场招商引资落户园区的项目,实行招商引资税收分成激励措施,其上缴税收十二师留成部分,师与团场按照5:5比例分成,即师分享50%,团场分享50%。特殊事项一事一议。

第九条按照“谁招商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师、团招商引资产生的税收按相应比例分享收益的同时,发生的费用及相关优惠政策产生的支出,由各自从分享的税收收入中负担。

第十条严格执行分税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团场涵养、培植税源,对增收节支成效显著的团场给予奖励;促进师团财政落实对困难团场帮扶与监督责任,帮助困难团场提升履行基本职能的财政保障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师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中央、自治区、兵团调整分税制财政体制,师财政将做相应调整。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