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项目备案
发布时间:2015-07-30 06:07     作者:师发改委     来源:     浏览次数:

行使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兵发〔2005〕46号)

3.《十二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师办发〔2013〕71号)

办理主体 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

申请材料 1.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向十二师发改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并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设立企业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并联审批 否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370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