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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同级审查
发布时间:2015-07-30 07:07     作者:师发改委     来源:     浏览次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同级审查

行使依据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兵发改环资〔2011〕320号)

2.《十二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师办发〔2013〕71号)

办理主体 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

申请材料 1. 项目单位书面请示文件;

(1)十二师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向十二师发改委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2)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许可手续为后置条件。

2.提交资料,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耗量实行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耗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耗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耗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耗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耗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上述条款以外的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370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