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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
发布时间:2018-07-30 07:07     作者:师发改委     来源:     浏览次数:

权限内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

行使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十二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师办发〔2013〕71号)
办理主体 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政策投向,申请政府性投资的项目
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书面请示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代项目建议书);
3.师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议书;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书;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6.发改部门节能批复;
7.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资金来源落实方案及资金证明;申请贴息资金的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并联审批 否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并联审批 否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370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