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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16-05-12 05:05     作者:十二师发改委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转变师发展改革委职能,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加强配套产业的投资准入监管,现公布十二师发展改革委负面清单。清单未列的产业(行业),严格按照国家和兵团相关规定执行。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13类包括的项目),由兵团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兵团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按权限由兵、师发展改革委核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新兵发〔2015〕25号第五条)

二、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师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三、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和准东产业园入园企业要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大气污染及水资源保护的规定,限制“三高”企业入园,入园企业按照师确定的园区规划进行建设。

四、负面清单主要指:一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13类包括的项目;二是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三是师确定的园区规划中限制的项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兵团政策及十二师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