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发布时间:2018-08-06 07:08     作者:十二师国土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一、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若为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独所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双方到场,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原件)、交地确认书(原件)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复印件盖章)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原件);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章)、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确认单(原件);

6、规划设计条件(原件);

7、缴纳相关税费的凭证(契税票据、耕地占用税票据等复印件盖章);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9、若企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西山农牧场工业园的,还需出具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盖章)。

二、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公示公告15个工作日。

三、业务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