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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注销(解押)登记
发布时间:2018-08-06 07:08     作者:十二师国土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一、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若为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独所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双方到场,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单”,原件留存;

(四)抵押权消灭的材料:解押通知书等;

(五)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