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若为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独所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双方到场,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单”,原件留存;
(四)抵押权消灭的材料:解押通知书等;
(五)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