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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18-08-06 07:08     作者:十二师国土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一、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询问记录(原件);

(三)具结书(没有土地信息时出具)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1.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若为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独所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双方到场,携带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属离婚情况的,需携带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单,原件留存;

(六)房管局出具的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情况查询记录(需无抵押、无查封、无冻结信息),原件留存;

(七)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税费缴纳凭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包括买方缴纳的契税、卖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十)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十一)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业务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80元/户;非住宅:550元/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