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询问笔录;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若为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独所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双方到场,携带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涉及房屋面积变更、用途变更的,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单”,原件留存;
(六)房管局出具的“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留存;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若企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西山农牧场工业园的,还需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业务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40元/户;非住宅:275元/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一、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若为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独所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房管局出具的“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情况查询记录”(需无抵押、无查封、无冻结信息),原件留存;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业务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