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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18-08-06 07:08     作者:十二师国土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一、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询问笔录;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若为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独所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以下材料;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六)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若企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西山农牧场工业园的,还需出具企业备案证明。

(十)项目投资需要超过25%

二、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业务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