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幼儿园事项说明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简历、资格证件;
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消防验收证明和卫生许可证书;
8.民办幼儿园中的房屋应具有的房屋建筑鉴定证明;
9.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办理部门:十二师教育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755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