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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15-07-30 05:07     作者:师民政局     来源:     浏览次数:

社会福利企业行政审批事项说明

事项分类:审批

事项类型:审批件

事项名称:社会福利企业行政审批

行使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

办理主体:十二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企业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25%以上(含25%),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有适当的劳动岗位;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申请材料:

1.  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

4.  企业章程;

5.  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职工的残疾鉴定,并根据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用工标准和指定医院出具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残疾鉴定报告书》,填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卡》;

6.  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  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花名册;

8.  社会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

9.  乌鲁木齐市国税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

1.按照审批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告知申办人。

2.按照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兵团有关福利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地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分管副局长;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书面告知申办人不予同意的意见、理由。

3.按照规定对审核意见进审查,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并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意见退回社会福利处重新审核。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十二师民政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755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