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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事项
发布时间:2015-07-30 05:07     作者:师民政局     来源:     浏览次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事项说明 

行使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办理主体:十二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请材料:(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4)清算报告书(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目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还有事实上的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6)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 30日

承诺限期: 30日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7550161

权力运行流程图:《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事项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