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事项说明
行使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办理主体:十二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1.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四份)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财产清算报告书;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
备注: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帐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限期:30日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7550161
权力运行流程图:《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事项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