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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
发布时间:2015-07-30 05:07     作者:师民政局     来源:     浏览次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说明 

行使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办理主体:十二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1.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域、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变更事项相应需要递交的有关材料;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3.名称变更后新修改的章程;业务范围变更后新修改的章程;住所变更后新住所的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变更后新的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愿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备注:

1、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社会团体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 30日

承诺限期: 30日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7550161

权力运行流程图:《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