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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15-07-30 05:07     作者:师民政局     来源:     浏览次数:

社会福利机构行政审批事项说明

事项分类:审批

事项类型:审批件

事项名称:社会福利机构行政审批

行使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

办理主体:十二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

1.  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  有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

3.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  床位在10张以上;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设立申请书;

2.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

7.  资金来源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受理:

2.十二师民政局按照审批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告知申办人。

2.按照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兵团有关福利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地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分管师领导;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书面告知申办人不予同意的意见、理由。

3.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并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意见退回社会福利处重新审核。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十二师民政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755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