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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22 12:57     作者: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浏览次数: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环罚字﹝2019﹞15号

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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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552444590T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787号2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惠玲

我局于2019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告字﹝2019﹞1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9年11月21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拾万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财政局 户名:103881070512

账号:3070 5101 0400 0744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桑爱军    电 话:0991-7550130

地 址: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509室 邮政编码:830013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李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