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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9 11:18     作者: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浏览次数: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环罚字﹝2019﹞17号

新市区百园路创兴汽配经销部:

营业执照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4MA778XQX52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二期21-1-3号

经营者(负责人):李刚

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19﹞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9年12月5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2.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财政局 户名:103881070512

账号:3070 5101 0400 0744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桑爱军 电 话:0991-7550130

地 址: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509室 邮政编码:830013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李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