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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20-000122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监罚字〔 2020 〕18 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0 18 | |
公开日期 | 2020-05-08 | 点击数 |
当事人: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鑫源汽配经销部(孙中儒)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50106MA77D92R54
住所(住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2201号恒汇机电城三期汽配区55栋负一层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孙中儒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22424……65512
联系电话: 18167986121 其他联系方式: 0991-3111635
联系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2201号恒汇机电城三期汽配区55栋负一层2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3月18日,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接到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电话举报我辖区头屯河恒汇机电城鑫源汽配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车身反光贴及3M反光板,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24卷3M车身反光贴、42个3M反光镜非该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对以上66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反光板和3M车身反光贴”进行了行政扣押。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车身反光贴24卷、3M反光板42个。当事人孙中儒涉嫌销售侵犯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车身反光贴、3M反光板,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 (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鑫源汽配经销部),证明:违法主体
2.当事人孙中儒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3.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 ,证明:该店销售的24卷3M车身反光贴、42个3M反光板属假冒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3M”牌注册商标标识。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 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涉嫌违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玖拾元(1269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决定书下达15日内到十二师财政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十二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