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双公示>> 正文
索引号 | seszf-2020-000145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监罚〔2020〕20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0 20 | |
公开日期 | 2020-06-04 | 点击数 |
当事人:王金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104团1连2-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金程(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1087……5318
联系电话:1389985973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104团1连2-16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5月19日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老君庙派出所在巡查时发现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104团1连2-16号的民房内涉嫌无照无证经营服装加工,把当事人王金程带到派出所询问室进行了询问笔录,之后移交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对该室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该民房中发现4个工人正在加工服装,加工服装的缝纫机8台,锁边机8台,成品服装105件,。现场对涉嫌无照无证加工服装使用的设备和有关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0〕1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违反当事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自然人2.西山老君庙派出所及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收集现场证据4.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及有关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0〕12号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 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程序,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接受检查后及时停止了违法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列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人民币肆仟(4000)元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决定书下达15日内到十二师财政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十二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