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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20-000150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环罚字﹝2020﹞1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师生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0 | |
公开日期 | 2020-06-17 | 点击数 |
新疆华塑新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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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7F3LF2X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星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咏梅
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期间未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0年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0年1月14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5.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万柒仟贰佰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财政局 户名:103881070512
账号:3070 5101 0400 0744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桑爱军 电 话:0991-7550130
地 址: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509室 邮政编码:830013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