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文件政策>> 正文
索引号 | seszf-2021-000050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关于建立十二师养老机构备案机制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于建 建立 养老 机构 备案 的通知 | |
公开日期 | 2021-03-17 | 点击数 |
十二师养老机构备案机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为做好我师贯彻落实工作,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要求,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一)设置养老机构备案权限
民政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二)养老机构登记
1.规范养老机构登记相关内容。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老年人养护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等的规范表述。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经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发放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3.民办经营性和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登记。设立经营性和事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编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发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或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名称、类型、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并及时督促指导其做好备案工作。
4.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等有关要求的,简化手续,可不再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直接向原登记审批部门申请在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医疗机构原有医疗床位改为养老床位的,须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
(三)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应主动到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已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内容的,可直接到民政局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1.民政局应当指导申办单位(人员)填报《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等备案文书。
2.民政局在检查备案材料时,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如无问题应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同时,发放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办理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编制部门办理本辖区内企业(事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登记1个月后仍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特别是已开展服务的,民政局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
5.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登记和备案变更手续。
三、养老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养老机构备案后,民政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养老服务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现场查验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并督促指导团场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属地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附件:1.限时备案告知书
3.备案承诺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7.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8.备案公示书
9.抄告函
10.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图
附件1
限时备案告知书
: 编号:
请于 年 月 日前准备好养老机构备案书及有关材料至 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手续。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师民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第十二师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社会信用代码:
5.对公基本帐号(开户行):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8.服务范围:
9.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10.养老床位数量: 护理床位数量:
11.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2.联系人: 联系方式:
13.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5.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6.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7.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1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养老院: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床位数量:
服务范围或经营范围:
运营服务商:
第十二师民政局
年 月 日
编号:YLYB+〔县级行政区号〕+〔三位数字(001-999)〕+〔两位数字(01-99)〕+〔-一位数字(1-3)〕。前三位数字对应一家备案养老机构,号码唯一;中间两位为同一家养老机构备案或变更备案的次数;最后一位为机构登记性质,1为事业登记,2为民非登记,3为工商登记。
附件5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DB31/T 684—2013)等。
3.收费管理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附件6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第十二师民政局:
我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该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如下:
变更事项:
变 更 前:
变 更 后:
请予以备案。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 变更备案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变更事项如下:
第十二师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备案公示书(样式)
第十二师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备案号:第十二师-XX(团)-JG(机构)/ZX(中心)20XX(年)XX(月)XX(日)
名 称: 养老服务备案管理要求
地 址: 1、遵纪守法经营,尊老爱老敬老
负 责 人: 2、强化标准规范,提升服务质量
联系电话: 3、坚持诚实守信,维护行业信誉
备案范围: 4、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严禁欺诈作假,严惩欺老虐老
附件9:
抄 告 函
(单位): 抄告编号:
经检查,我局发现位于 (地址)的 (机构名称),其养老机构备案号(或原许可证号)为: ,机构性质: (民办公益性/民办经营性/公办/公建民营),存在以下问题:
。
现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兵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函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