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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21-000104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关于转发《兵团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民政局 财政 养老服务 服务机构 运营 的通知 | |
公开日期 | 2021-05-24 | 点击数 |
师民发〔2020〕8号
关于转发《兵团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各团场社会事务办,各养老机构:
现将兵团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兵团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的通知》
十二师民政局
2020年9月9日
关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的通知
兵民发〔2020〕12号
各师(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推动兵团养老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扶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政策,切实帮助其解决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运营困难。经研究,现就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兵团辖区内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实际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床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三、补贴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补贴:
(一)床位在30张(含)以上,取得兵团或师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三)开业满6个月(含)以上且继续经营。
(四)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
(五)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到80%(含)以上。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账目清晰。
(七)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检达到合格;申请补贴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3次以上重大服务纠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三)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的。
(四)入住率达不到50%(含)以上的。
(五)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六)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不到80%(含),或一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七)违反兵团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申报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报提交
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年6月20日前向师市民政部门提出运营补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4)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二)审核程序
各师市民政部门对申请补贴资金的养老服务机构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送师市财政部门。
(三)发放程序
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各师市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账户。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用途:
1.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
2.设施设备的购置;
3.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二)受补贴机构必须与民政部门签订《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2)。
六、监督与处罚
(一)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审核时,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予以全额追缴,并取消下一年度补贴申报资格。
(二)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登记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补贴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在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资金由兵团财政和师市财政各承担50%。
附件:1.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2.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兵团民政局 兵团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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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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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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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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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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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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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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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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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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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民非)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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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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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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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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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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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老人实际占用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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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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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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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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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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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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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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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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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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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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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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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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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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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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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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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资金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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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以上所附资料及数据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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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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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审核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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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使用承诺书
民政局:
(机构名称)系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可获得 万元的运营补贴,为确保补贴资金有效、合理使用,我们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二、补贴资金指定用于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三、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绝不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接受民政部门检查和监督;
五、本机构至少经营3年以上,不擅自改变机构的性质,不开展与老年人服务无关的业务,否则补贴资金如数退回。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改变机构性质的,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注册我机构的民政部门批准,另行处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师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养老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养老服务机构: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兵团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