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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seszf-2022-000077 主题分类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
第十二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三线 生态环境 分区 管控
公开日期 2022-03-16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第十二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新兵发〔2021〕1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当好生态卫士,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全师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实施覆盖全域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十二师。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变差,生产生活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建设不突破资源环境承载力,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坚持分类施策。强化空间引导和分区施策,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区域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和主要保护目标,建立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针对不同环境管控单元特征,实施差异化环境准入,促进环境管理精准化。

坚持统筹实施。按照全师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兵地融合的原则,与区域发展、国土空间规划、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三线一单”成果等相衔接,坚持“兵地一盘棋”,统筹推进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师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

——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对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管控,保障和维护全师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环境质量底线。全师地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水生态环境状况继续好转。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提升,重污染天数持续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

——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消耗达到国家、兵团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加快低碳发展,积极推动低碳试点建设,发挥低碳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到2035年,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

二、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四)生态分区管控

十二师生态保护红线主导功能为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主要为各类法定保护地的核心区域和评估确定的极重要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713.07平方公里[1],约占全师总面积的24.31%。划定一般生态空间面积572.10平方公里,约占全师总面积的19.50%,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及生物多样性维护四类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两类敏感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按《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的要求进行管理。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主,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限制大规模城镇建设和工业开发等破坏生态功能的各类活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一般生态空间。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存在的八类人为活动外,还可开展生态旅游、畜禽养殖(禁养区除外)、矿产资源调查、基础设施建设、连队建设等人为活动以及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对于建设项目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五)水环境分区管控

水环境管控分区共分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和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其中,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包括源头水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等需要保护的区域,总面积1153.99平方公里,占全师总面积的39.34%。水环境重点管控区为工业源、城镇生活源或农业源为主的控制单元及紧邻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的控制单元,总面积259.04平方公里,占全师总面积的8.83%。其他区域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总面积1520.27平方公里,占全师总面积的51.83%。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及十二师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实施严格生态环境管控。

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强化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推进开发区(园区)内企业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设力度,按计划推进开发区(园区)治污设施建设。新建、升级开发区(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加强环境监管,降低资源能源产业开发的环境风险。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提高风险防范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突发事件。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及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配套管网建设应当满足城镇发展规模需要,推进城市水循环体系建设,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有条件的团(场)部区域升级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排放标准。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水环境农业污染管控区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农业压盐水排放对周边水体环境影响较大的控制单元,应通过耐盐植被种植等途径加强农业压盐水的综合利用,降低压盐水对自然水体影响。积极引导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建立节水型农业种植模式。

其他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加强管控区水环境污染风险防范,重点加强涉水工业企业监管、农业种植中农药化肥种类和用量管控。

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水污染排放,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六)大气环境分区管控

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共分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其中,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包括师域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总面积21.51平方公里,占全师总面积的0.73%。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为工业园区等大气污染物高排放区域,上风向、扩散通道、环流通道等影响空气质量的布局敏感区域,静风或风速较小的弱扩散区域,以及人群密集的受体敏感区域,总面积699.64平方公里,占全师总面积的23.85%。其他区域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总面积2212.15平方公里,占全师总面积的75.42%。

“乌-昌-石”大气联防联控内城市建成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新建每小时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加强餐饮等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污染防治。大气受体敏感区严控涉及大气污染排放的工业项目布局建设,现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责令关停或逐步迁出,逐步划定为禁燃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和弱扩散区应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已有改扩建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项目,禁止新(改、扩)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优先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大气环境高排放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保设施“三同时”、在线监测、排污许可等环保制度;实施重点减排,持续降低开发区单位GDP能耗及煤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强力推进国家、自治区、兵团确定的各项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七)土壤环境风险防控

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分区分为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和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农用地优先保护区为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集中区域,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为农用地严格管控和安全利用类区域,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地块(含疑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高关注度地块等区域,其余区域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

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中对于安全利用类农业用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于严格管控类农用地,根据土壤污染超标程度,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区域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防控区中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方案,有序开展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应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适度引导优先发展绿色工业及生态工业。

(八)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十二师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共44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大类。

优先保护单元14个,占全师总面积的46.21%。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区域。该区域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重点管控单元28个,占全师总面积的33.64%。主要包括师部和团(场)部区域、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及存在环境风险的其他区域。该区域应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重点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般管控单元共2个,占全师总面积的20.15%。主要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区域。该区域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生态环境保护与适度开发相结合,开发建设应落实现行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九)落实生态环境管控分区要求

按照兵团总体、自治区七大片区管控要求,衔接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管控要求,结合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和发展需求,细化形成十二师“三线一单”总体管控要求和团场内44个具体环境管控单元的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个方面明确准入要求。

三、“三线一单”实施应用

(十)加强规划衔接应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资源开发、产业政策制定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十一)规范开发建设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规划环评工作要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具有建设项目审批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把“三线一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从严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对列入国家、自治区及兵团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优化空间布局、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依法依规履行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

(十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

十二师以“三线一单”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为重要依据,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逐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环境局要强化“三线一单”在生态、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保障。

(十三)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把“三线一单”作为监督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三线一单”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点内容,推进生态环境监管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

(十四)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严格按照“三线一单”更新调整办法等管理文件要求,开展成果动态评估调整工作。原则上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评估,依据评估情况开展“三线一单”更新调整。因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十二师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的,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对“三线一单”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各团场、各部门依托“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在数据更新、共享交换上做好支撑保障,主动对接共享资源,实现数据共享共用。

四、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团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重要意义。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全师“三线一单”的实施、评估、调整和宣传工作;十二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三线一单”成果实施;各团场、开发区(园区)做好本辖区“三线一单”的实施、宣传工作。

(十六)强化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局要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技术团队,切实强化技术支撑,切实保障“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宣传培训等工作。财政局要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七)强化监督考核

将各级各有关部门“三线一单”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管机制。对“三线一单”落实不力、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辖区加强督促指导,严格生态环境监管。

(十八)加强宣传培训

及时向社会公开“三线一单”成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三线一单”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第十二师环境管控单元图

2.第十二师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1 

第十二师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2 

第十二师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行政区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单元合计(个)

数量(个)

面积

(km²)

面积

占比

(%)

数量(个)

面积

(km²)

面积

占比

(%)

数量(个)

面积

(km²)

面积占比

(%)

104团

6

1263.65

55.55

4

644.69

28.34

1

366.64

16.12

11

221团

2

15.25

15.46

2

83.42

84.54

/

/

0.00

4

222团

/

/

0.00

4

55.29

31.27

1

121.50

68.73

5

红岩水库

1

3.06

100.00

/

/

0.00

/

/

0.00

1

三坪农场

1

2.69

3.43

6

75.79

96.57

/

/

0.00

7

头屯河农场

1

21.37

51.35

4

20.25

48.65

/

/

0.00

5

五一农场

1

2.72

4.44

4

58.52

95.56

/

/

0.00

5

西山农牧场

2

46.60

51.09

3

44.61

48.91

/

/

0.00

5

养禽场(新市区)

/

/

0.00

1

4.25

100.00

/

/

0.00

1


附件3  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3-1  第十二师普适性管控要求

序号

属性/区域

管控维度

管控要求

1

全师通用(包含产业准入)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类】

(1.1)严禁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三高”项目进入十二师。

(1.2)在乌鲁木齐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内停止审批建设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停止审批建设燃煤纯发电机组、工业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建项目。

(1.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4)淘汰高水耗、高污染行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落后产能,如钢铁、水泥、焦炭、玻璃、煤炭等行业。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1.5)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开发建设活动不突破红线范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绩效挂钩制度。

(1.6)加大道路景观绿化力度,执行新建城镇主干道两侧绿化标准,实施一批规模绿化公园、小憩园、小绿地项目,构建多环、多片、绿点均布、廊网交织的城镇生态绿地格局。

(1.7)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审查论证,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审批。

(1.8)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1.9)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新建、扩建采用非清洁燃料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的采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项目(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厂锅炉除外),限期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1.10)重点保护好红岩水库等地表水源保护区,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与昌吉市进行协调,禁止沿河布置矿产企业及污染型工业等,保持一定的沿河绿带。

(1.11)“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内各有关师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限制类】

(1.12)畜禽养殖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再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治理,应当搬迁或者依法关闭。

(1.13)在禁养区内但未超过禁养区养殖标准的中小型养殖场或养殖户,需限期按照当地的环保要求进行建设环保设施,到期未建设的需进行搬迁或关停。

(1.14)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治理、搬迁、淘汰;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项目。

(1.15)城镇建成区内钢铁、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关闭。

(1.16)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加快逐步淘汰建成区燃煤锅炉,加大燃煤锅炉及设施“电能替代”改造力度。

(1.17)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鼓励类】

(1.18)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1.19)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饺、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点污染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污染物排放管控

(2.1)废水:

(2.1.1)推进农业团场连队污染防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干湿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2.1.2)以师市为单元,实行连队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连队延伸。

(2.1.3)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进行清理整顿。

(2.1.4)逐步实现区域内所有兵团城市和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加快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

(2.1.5)乌鲁木齐市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其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2.2)废气:

(2.2.1)对现有二氧化硫污染源进行消减治理,严格执行特别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加强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深化尘污染防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总量在兵团总量控制范围内。工业污染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90%。

(2.2.2)对重点团场、重点行业及大气联防联控重点治理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施倍量替代政策。加快推进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的全面减排工作。加强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中控系统建设,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建立完善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减排运行台帐。

(2.2.3)集中供热暂时覆盖不了的团场连队,大力推广电、气、新能源和洁净煤,推广节能环保型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燃煤设施。

(2.2.4)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控,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控制。开展加油站、储油库等石油设施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2.2.5)开展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行业整治,十大行业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2.2.6)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乌-昌-石”大气联防联控内城市建成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新建每小时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2.2.7)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和构筑物拆除场地周边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湿法作业,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大型煤堆、料堆、渣堆实现封闭存储。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2.2.8)实施超低排放工程的污染源执行硫化物、氮氧化物排放标准,SO2、NOX排放质量浓度分别不高于35mg/m3、50mg/m3,具体可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2.2.9)对“乌-昌-石”“奎-独-乌”区域,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2.2.10)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进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2.2.11)开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全工况烟气脱硝改造。鼓励各大电力集团在集团内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之间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权交易。

(2.3)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实施国家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加强油品质量监管。重点区域内设定黄标车限行区域,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

(2.4)开展天池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实施水源补给区植被恢复,完善区域生态结构,进一步提升天池水质。

(2.5)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严格控制农药、化肥、农膜污染,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

环境风险防控

(3.1)“乌-昌-石”“奎-独-乌”等重点区域原煤消费负增长,推行电替代煤炭,新上耗煤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电力行业在实行等量替代的基础上,分类型逐步实行减量替代,非电行业新增耗煤实施减量、倍量替代。“乌-昌-石”“奎-独-乌”区域涉及燃料煤的新(改、扩)建电力行业实行减量 20%替代,非电行业实施减量30%替代。

(3.2)以污灌区、废弃物堆存场地、重污染工矿企业周边、工矿废弃地、粮食蔬菜重点产地等区域为重点,开展土壤监测和土壤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推进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

(3.3)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提高地膜回收率。强化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管。

(3.4)加强头屯河沿岸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红岩水库、冰湖水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确保饮用水和工农业用水安全。加大水库、沉砂池水环境监管力度。加大对水质良好或生态脆弱水库的保护力度。加强涉及十二师范围内头屯河跨界河流保护和治理,与自治区加强协调,组织交叉执法和督办,推动河流污染治理的联防联控。

(3.5)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对污染物和废弃物进行严格管理。

(3.6)定期评估沿河流湖库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加强预案管理,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3.7)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严格控制地下水富集区污染物排放。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开展兵团地下水监测工程及监测网络建设。定期评估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检查重点工业企业周边地下水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污染地下水的企业名单。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

(3.8)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团场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9)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安全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10)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3.11)编制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落实责任。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3.1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3.13)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依法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

(3.14)严格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河湖库排污口调查,加强综合防治,完善入河湖库排污管理机制和考核体系。

资源利用效率

【能源】

(4.1)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动建筑工业化。开展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空调、采暖、照明等用能系统节能改造,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4.2)调整能源结构,提倡发展风电、光伏发电、水电等清洁能源。

(4.3)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属于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所有工序应达到标准规定准入值,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水资源】

(4.4)实行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完成十二师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4.5)建立师团两级取水用水总量控制标准体系,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机制。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加快农业节水建设,积极推进工业节水改造,鼓励利用再生水及中水回用。

(4.6)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予以关闭。

(4.7)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到2025年师部用水总量目标控制138078万立方米,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为0.62;到2030年师部用水总量目标控制138411万立方米,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70。

(4.8)加大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落后技术、设备的淘汰退出。推动重点行业开展企业用水定额对标工作。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4.9)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推动旅馆饭店、学校等用水单位用水器具的更新改造。加快城镇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广泛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

【土地资源】

(4.10)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提高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继续推进连队居民点、废弃工矿和空闲地整治,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行标准化厂房建设,引导中小项目向标准化厂房内集中。

(4.11)建立循环农业、工业、服务业和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以绿色建筑和城镇垃圾、污水的再利用为重点,推进产业循环式组合,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和企业循环发展,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

(4.12)进一步提高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水平。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5%。

(4.13)实施团场、连队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表3-2  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管控要求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单元分类

园区范围

经济产业布局

主要环境问题

ZH65820620002

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

十二师

西山农牧场

重点管控单元

园区位居乌鲁木齐西南部,园区内主干路有西山公路、榆泉路,次干路有八钢路。

园区主导产业是:有序推进高端装备制造、食品医药、电子信息大数据、建筑建材四大产业集群园区以主导产业及其下游产业链为主要方向发展产业。

现状工业园区内耕地随着园区的建设将转换为城市建设用地,第十二师应对全师的土地利用情况做出新的安排部署,协调全师耕地平衡,将工业园区在开发建设占有的农业种植地在全师的农业种植地中进行占补平衡。

主要属性

兵团级工业园区

管控维度

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1)鼓励低耗、低污、高效的加工工艺;禁止发展耗水量大、污染高的企业入园。

(1.2)严格限制高取水工业项目,禁止引进高取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鼓励发展用水效率高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禁止淘汰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重新进入生产领域(如造纸、织染、煤、石油化工业、高耗水的食品加工企业等)。

(1.3)禁止类:①机械设备电镀;②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的前端生产链;③高耗水农产品加工项目,如番茄酱加工项目;④生产中涉危涉重项目;⑤其他本工业园区未规划的产业项目。

(1.4)西气东输管线控制带内为禁建区,对禁建区内的裸地、荒草地进行综合整治,防止禁建区内现有生态资源的破坏,减少自然灾害和水土流失。对禁建区内不符合市政控制线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所有现状建筑、构筑物,应坚决予以清退并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永久性复绿。

(1.5)产业准入条件:对装备制造产业与有机生态绿色加工业设置投资强度准入门槛,其中建议装备制造产业的投资强度应大于2亿元每平方公里,有机生态绿色加工业的投资强度应大于1亿元每平方公里;严禁高污染、高耗水企业入驻。在有机生态绿色加工产业中,不接受高耗水的食品加工企业。

(1.6)满足区域能源指标要求下,年度综合能耗不高于2000吨标煤工业项目可入园。

(1.7)支持企业开发智能农机装备。重点发展大中型耕作机械、精量播种机械、农产品成套收获机械等农业装备,以及多功能、智能化民用专用车辆等交通运输装备。

污染物排放管控

(2.1)大气污染防治:

(2.1.1)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集中供热工程、热电联产工程,加快城市燃气管网建设。

(2.1.2)调整城市能源结构,促使能源结构及利用渐趋合理。

(2.1.3)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采取限时施工等措施,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搞好道路和园区绿化。

(2.1.4)在电力、冶金、化工等用水量大的行业,推广废水回用新工艺、新技术,做好工业节水工作。

(2.1.5)工业园区禁止新建燃煤设施。

(2.2)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其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禁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2.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2.3.1)工业固体废物一般按各行政区控制,由各厂、矿、企业自行回收利用,统一堆放处理,强化下游产业的发展。

(2.3.2)生活垃圾园区统一清运处理。

(2.3.3)医疗固体废物的处置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密闭运输,集中焚烧。

(2.4)废水治理:

(2.4.1)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污水收集后,排入规划的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园区绿化灌溉。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新污染源一级标准,用于西山农场天然牧草地灌溉用水。

(2.4.2)对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道等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水渗漏污染地下水。

环境风险防控

(3.1)加强一类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内处理及监控,避免事故风险排放。企业内部对于含各类化学物质的废水处理设施必须设立事故应急池和应急处理设施。

(3.2)存放、运输和使用酸、碱、氰化物、有机溶剂、油类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地下水、土壤环境污染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工业园区企业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系统。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1)以节约水资源为目的,对入园企业推广废水回用新工艺、新技术、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做好工业节水工作。

(4.2)利用工业园区内的现有绿地,提高绿地质量。鼓励并引导各企业加强企业内及企业附近周边的生态绿地斑块建设。


表3-3  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准东产业园区管控要求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单元分类

涉及团场

经济产业布局

主要环境问题

ZH65821020002

兵团准东产业园区

十二师

222团

重点管控单元

位于兵团直属团场222团境内,东接米东产业园区,西至红柳村,南至兵团指挥部农场,北面至白柳村

划分一个功能中心:在园区的功能中心位置布置办公金融服务区,满足园区管理办公及内部金融服务的要求。园区主导产业是:精细化工产业区(煤炭能源、石油、天然气能源及下游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区、仓储物流区。园区以主导产业及其下游产业链为主要方向发展产业。

产业园区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植被系统非常脆弱,加之地势南高北低,水土流失严重。

主要属性

兵团级工业园区

管控维度

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限制类】

(1.1)合理确定园区功能定位,限制与园区产业不相符、“两高一资"等涉及储存、生产、加工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产业入园。园区边界与周边敏感点之间应设置足够的环境安全距离。

(1.2)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大气污染源尽量远离城郊和居民聚居点,分布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鼓励类】

(1.3)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

(1.4)以石油、天然气为基础的工程塑料、新型高分子材料、聚氨酯、弹性体、有机硅、新型复合材料等有规模、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的化工下游产业。

(1.5)与周围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相关的绿色食品,乙醇,生物制药,种子加工、酿酒等产业。

(1.6)大型收获机械、耕整地机械、精准农业机械、畜牧业机械、饲草料收获机械、林果业机械等的机械制造产业、铁路及高速公路的物流服务运输业及仓储业。

(1.7)环保、节能新型建材,新型装饰材料、化学材料和复合型材料、非金属矿深加工制品。

(1.8)鼓励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先发展生物医药、生物农药、生物育种、生物肥料等产业。积极发展新型复合材料和绿色、节能等环保材料,推进秸秆、木屑等农林业废弃物的再生利用。

污染物排放管控

(2.1)水环境:

(2.1.1)排水采用不完全分流制,工业废水经过处理满足排放标准后排入污水管道,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1.2)污水经处理达标后作为中水回用及园区绿化、道路洒水。热电厂用水建议采用污水处理厂中水,提高园区中水回用率。

(2.2)大气环境:

(2.2.1)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气化率。

(2.2.2)提高城市绿化率,加强行道树的清洁工作。

(2.2.3)道路裸土地面采取地面硬化,及时清扫地面落土,进行道路经常性洒水,运输车辆加盖遮盖篷布并加强道路养护。

(2.2.4)化工企业建设的同时必须配套完善废气治理措施,并确保与生产同时投入使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污染源监测。热电厂锅炉烟气应采取脱硫脱硝、在线监测等措施,使得废气达标排放。

(2.2.5)煤化工行业严格实施节能准入制度,并从规模、工艺等方面严格控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合成气净化必须配套建设硫回收装置和硫回收尾气处理设施,确保尾气中SO2达标排放。

(2.3)固废:

(2.3.1)建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中心;建设和完善产业园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系统,采取焚烧、堆肥和卫生填埋等多种垃圾处理处置方式。

(2.3.2)加快新型建材推广步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进技术进步,加大粉煤灰建材资源化程度;推行清洁生产。

环境风险防控

(3.1)加强工业固废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机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和处置。降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转运、贮存、处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和风险。

(3.2)建立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体系,建立与地方环境风险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独立的环境监管机构,加强对区域环境空气、地下水和生态的跟踪监测,对主要污染源实施全面在线监测和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1)对重点工业污染源进行全过程控制,推行清洁生产,在保证实现经济目标的前提下,力争资源消耗少、排污量小。


表3-4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管控要求

团场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

1

ZH65820110001

104团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104团

优先管控单元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土地沙化及大气环境弱扩散区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土地沙化及大气环境弱扩散区的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土地沙化及大气环境弱扩散区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第十二师和大气环境弱扩散区的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

2

ZH65820130001

104团一般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104团

一般管控单元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防风固沙/土地沙化空间布局约束相关要求。

(2)严格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严格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对保护区内无合法手续及违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3)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生态治理与恢复。严格禁止破坏沙漠边缘的现有绿色生态保护屏障,不可随意开垦半荒漠土地,同时要主动加大该区域的绿化面积。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防风固沙/土地沙化和采矿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严格对现有生活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治理,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防风固沙/土地沙化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1)执行第十二师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加快矿山改造升级,推动矿产资源循环利用。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降低贫化率,大力推进矿山尾矿和“三废”综合利用。

3

ZH65820110002

104团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104团

优先管控单元

(1)执行水源涵养区,一般生态空间-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加强国家森林公园的的建设与管理,不得开展采伐天然林和破坏野生植物活动,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加大资源开发监管力度,严禁非法采矿与盗猎行为。

(3)对重要水源涵养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对水源涵养区的保护与管理,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不得开展损害栖息地、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过度放牧、道路建设等。控制水污染,减轻水污染负荷,禁止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发展,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建设。

(1)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已有改扩建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实施区域内最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禁止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其他违法污染水体的行为。

(3)依法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和使用化肥、农药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4)禁止使用煤、煤矸石、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焚烧秸秆、工业废弃物、环卫清扫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1)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防火技能,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监控系统,提高预警监测、火情快速处置能力。

(2)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机率,扩大草原防火工作覆盖面,强化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防控。

(3)恢复水土保持功能。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营造水土保持林。

(1)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4

ZH65820110003

104团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104团

优先管控单元

(1)执行水源保护地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单元内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2)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实施正面清单管控。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

(3)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1)严格对现有生活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治理,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2)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考核,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督,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进一步健全环境监管体制。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降低污染物产生强度、排放强度。

(1)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1)认真落实“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制定师级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开采监管,严禁擅自开采地下水。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5

ZH65820110005

104团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104团

优先管控单元

(1)执行水源保护地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一般生态空间范围内执行一般生态空间-土壤保持/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土地沙化相关要求。

(2)严格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严格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对保护区内无合法手续及违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力度,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生态治理与恢复。

(1)执行水源保护地,一般生态空间-土壤保持/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土地沙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3)禁止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其他违法污染水体的行为。

(4)依法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和使用化肥、农药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1)执行水源保护地,一般生态空间-土壤保持/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土地沙化,采矿区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1)执行第十二师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6

ZH65820110006

104团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104团

优先管控单元

(1)单元内水源保护地,一般生态空间-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防风固沙/土地沙化,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范围内执行相关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严格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严格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对保护区内无合法手续及违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1)水源保护地,一般生态空间-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防风固沙/土地沙化,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范围内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严格对现有生活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治理,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3)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4)禁止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其他违法污染水体的行为。

(5)依法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和使用化肥、农药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1)执行水源保护地,一般生态空间-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防风固沙/土地沙化,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第十二师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7

ZH65820110007

104团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104团

优先管控单元

(1)执行水源保护地、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严格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对保护区内无合法手续及违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1)执行水源保护地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严格对现有生活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治理,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3)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4)禁止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其他违法污染水体的行为。

(5)依法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和使用化肥、农药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1)执行水源保护地、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第十二师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8

ZH65820120001

104团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104团

重点管控单元(可能改为优先)

(1)执行水环境其他污染重点管控区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禁止引进存在水环境污染排放高和存在水环境风险的企业。

(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其他污染重点管控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1)执行水环境其他污染重点管控区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水环境防控,维护水源地周围环境质量。

(1)执行水环境其他污染重点管控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9

ZH65820120002

104团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104团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十二师和104团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禁止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及区域产业定位的企业准入;废水含难降解的有机物、“三致”污染物含量高的项目;废水经预处理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的项目;污染难以治理或环保设施不稳定达标的项目入园。

(1)执行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十二师和104团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2)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常态化,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加强区域通行车辆“超载、超标排放”整治,秋冬季节加大对柴油车监督抽检频次。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保设施“三同时”、在线监测、排污许可等环保制度;严格控制区域内火电、石化、化工、冶金、钢铁、建材等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持续降低工业园区单位GDP能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4)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工业集聚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推进生态园区建设和循环化改造,完善再生水回用系统,不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对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停止超标排污,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等措施,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同时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1)执行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十二师和104团环境风险防控准入要求。

(2)土壤重点排污单位应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1)执行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十二师和104团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禁燃区内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逐步完善禁燃区建设,实现禁燃区内无煤化。

10

ZH65820120003

104团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104团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对保护区内无合法手续及违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3)规划实施要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4)居民区应远离工业项目布置,并位于主导风向的侧(上)风向。靠近居民区一侧区域应布设废气污染小的企业,杜绝高排放、高噪声企业入驻。

(5)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严格对现有生活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治理。

(3)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按照“连收集、团转运、师处理”的方式处理,离团部较远的连队,生活垃圾可就近采取无害化处置。加强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厕所污粪纳入污水管网,难以建设污水管网的加快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4)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合理布局各行业重大风险源的位置,避免将各种风险源设置在集中居民区或环境保护目标的上风向,远离主要的河流等地表水体。

(3)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地下水限采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3)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予以关闭。

(4)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11

ZH65820120004

104团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104团

重点管控单元

(1)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土地沙化范围内执行相应管控要求。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生态治理与恢复。大力实施石漠化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矿山环境治理、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移民,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形成点上有序发展、面上系统保护的空间发展模式。

(3)不得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4)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2)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恢复水土保持功能。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营造水土保持林。

(1)加强农业节水和煤炭等矿区矿井水综合利用。

12

ZH65820220001

五一农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五一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规划实施要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规划实施要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3)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限采区落实相关管理规定。

(4)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13

ZH65820210001

五一农场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五一农场

优先管控单元

(1)执行水源保护地,一般生态空间-防风固沙,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不得开展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对保护区内无合法手续及违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1)执行水源保护地,一般生态空间-防风固沙,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严格对现有生活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治理,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1)执行水源保护地,一般生态空间-防风固沙,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防火技能,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监控系统,提高预警监测、火情快速处置能力。

(3)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第十二师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保障流域生态用水,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14

ZH65820220002

五一农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五一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实施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视城镇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善配套管网建设。

(3)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环境风险协调预警机制、区域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作为重点区域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或审批的前置条件。

(3)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合理选择水源,确定供水分区和水厂位置。建设安全、高效、经济的供水系统。

(3)加强城镇节水,提高中水回用率。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15

ZH65820220003

五一农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五一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科学划定畜禽养殖限养、禁养区。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

(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干湿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3)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

(4)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科学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科学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3)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予以关闭。

(4)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16

ZH65820220004

五一农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五一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其他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规划实施要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其他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规划实施要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3)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水环境其他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水环境其他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3)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17

ZH65820320001

三坪农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三坪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规划实施要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规划实施要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3)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3)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18

ZH65820310001

三坪农场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三坪农场

优先管控单元

(1)执行水源保护地、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土地沙化/水源涵养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不得开展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对保护区内无合法手续及违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1)执行水源保护地、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土地沙化/水源涵养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严格对现有生活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治理,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1)执行水源保护地、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土地沙化/水源涵养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第十二师、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19

ZH65820320002

综保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三坪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综保区产业定位:围绕《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确定的“打造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五大中心发展目标,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展示交易、保税服务等业务,重点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智能终端制造、生物制药、环保新材料、冷链加工配送、融资租赁、维修检测、跨境电商等产业。

(1)大气环境高排放区区域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现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要求。

(1)大气环境高排放区区域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鼓励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1)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燃区内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逐步完善禁燃区建设,实现禁燃区内无煤化。

20

ZH65820320003

三坪农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三坪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实施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视城镇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善配套管网建设。

(3)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环境风险协调预警机制、区域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作为重点区域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或审批的前置条件。

(3)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合理选择水源,确定供水分区和水厂位置。建设安全、高效、经济的供水系统。加强城镇节水,提高中水回用率。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21

ZH65820320004

三坪农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三坪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治理,应当搬迁或者依法关闭。

(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干湿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3)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

利用提高现有沼气工程利用率,推动规模养殖场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率,实现沼气、沼渣资源化利用。

(3)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22

ZH65820320005

三坪农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三坪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其他污染重点管控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所属法定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

(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其他污染重点管控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3)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4)畜禽养殖禁养区外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并配备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且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1)执行水环境其他污染重点管控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恢复水土保持功能。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营造水土保持林。

(1)执行水环境其他污染重点管控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维护水源保护地水体功能。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23

ZH65820320006

头屯河工业园区一、二期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三坪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要求。

(2)主导产业:围绕现代制造业和出口加工业发展低碳环保的第二产业体系,做精做强以先进装备制造为支柱的高端制造业中心,巩固生物医药、食品饮料两大支柱产业,依托交通枢纽优势,加大出口商品加工基地建设,包括轻工业制品和机械电子等高新技术产业。依托本区机械制造发展航空零部件生产及机载电子设备制造两大领域,为地窝堡机场和通用航空提供配套服务。

(3)工业园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

(3.1)现有和主导产业不相符的企业(化学产品制造单纯混合和分装制造类企业除外)限制产能扩大,禁止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和用地规模,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推动现有企业提档升级,确保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总数只减不增。

(3.2)园区内改扩建项目要与淘汰区域内落后产能相结合;已存在的项目要根据区域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3.3)打造民族医药工业园;发展现代医药产业,着重引进知名医药生产及配套企业,引导企业加大对畜禽血液、骨组织、脏器等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综合利用,培育以基因工程为核心的生物、生化制药(品)业。

(4)机场噪声影响区域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飞机噪声大于75dB(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的机场周围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及幼儿园、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飞机噪声大于70小于75dB,应按照当地政府对该二类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确定可否新建住宅、学校等建筑。

(1)执行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要求。

(2)工业园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

(1.1)区内企业如确有无组织废气产生,严格控制区内企业的无组织排放现象,有条件的企业的废气必须采用有组织排放方式,以增加废气扩散空间。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污染物废气和含无机污染物废气的排放,排放浓度应低于国家排放标准限值。

(2.2)对于园区的VOCs防治,全面推行LDAR系统;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装置区废水收集池密闭化,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易泄漏设备、管线连接采用泄漏率低的密封方式,采用密闭性高的阀门及管件。

(2.3)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调整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结合规划建设规划,实行长期停产企业土地置换和用地功能调整,便于集中管理和治理。按照增产减污的原则,确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加大工业废水处理力度。

(2.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首先从生产、销售和消费的角度减少废弃物,可利用部分应综合利用;不能回收、不可利用的废弃物再进行最终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3)机场噪声影响区域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加强对交通噪声、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尽可能减少源声源、商业性和生活性的噪声源、建筑噪声和交通噪声。增大绿化面积,设置绿化缓冲带,隔离噪声的影响。对厂界噪声无法达到相应区域要求的,企业应对车间内设备进一步降噪,使其达到相应要求。

(4)大气环境高排放区区域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现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要求。

(1)执行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要求。

(2)土壤优先保护区区域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

(2.1)加强消防和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工品的企业,必须有相应完善的规章制度。

(2.2)头屯河污水处理厂、区内所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按照要求建设事故池,留有一定的缓冲余地,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如回流泵、回流管道等)。

(2.3)加强对各企业固体废弃物存放的管理,各种固体废弃物均按有关标准进行存放。危险性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临时堆场按“化工废渣填埋设计规定”进行设计,设置不透水垫层,防止废渣滤液渗漏。

(2.4)土壤重点排污单位应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3)大气环境高排放区区域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鼓励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4)疑似污染地块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疑似污染地块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污染物的检测项目。疑似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

(1)执行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要求。

(2)工业园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

(2.1)推广清洁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充分利用煤气、液化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属于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所有工序应达到标准规定的准入值,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2.2)园区各企业生产工艺应选择节水工艺。鼓励一水多用和再生水回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如利用再生水作绿化用水、循环水补充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现废水“零排放”。

(3)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燃区内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逐步完善禁燃区建设,实现禁燃区内无煤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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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5820410001

头屯河农场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头屯河农场

优先保护单元

(1)执行水源地、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大气布局敏感区相关管控要求。

(2)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再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治理,应当搬迁或者依法关闭。

(3)严格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严格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对保护区内无合法手续及违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4)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域实施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不得批准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

(1)执行水源地、大气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干湿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3)严格对现有生活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治理,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1)执行水源地、大气布局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严格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排污。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3)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单位企业应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1)执行大气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利用提高现有沼气工程利用率,推动规模养殖场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率,实现沼气、沼渣资源化利用。

(3)地下水限采区执行响应要求。强化资源环保准入约束,严禁新建、扩建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项目。

(4)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予以关闭。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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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5820420001

头屯河农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头屯河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及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规划实施要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及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总体及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及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3)规划实施要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4)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26

ZH65820420002

头屯河农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头屯河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实施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视城镇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善配套管网建设。

(3)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环境风险协调预警机制、区域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作为重点区域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或审批的前置条件。

(3)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合理选择水源,确定供水分区和水厂位置。建设安全、高效、经济的供水系统。加强城镇节水,提高中水回用率。

(3)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27

ZH65820420003

头屯河农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头屯河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科学划定畜禽养殖限养、禁养区。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

(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干湿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4)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连队环境综合整治。

(5)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3)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强化资源环保准入约束,严禁新建、扩建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项目。

(3)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

利用提高现有沼气工程利用率,推动规模养殖场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率,实现沼气、沼渣资源化利用。

(4)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科学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5)科学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6)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7)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28

ZH65820420004

头屯河农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头屯河农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其他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布局敏感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域实施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不得批准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

(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其他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水环境其他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布局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以污染控制与水生态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目的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跨界污染联合执法检查、水环境管控能力建设,提升防控效率。

(3)环境风险协调预警机制、区域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作为重点区域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或审批的前置条件。

(1)执行水环境其他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强化资源环保准入约束,严禁新建、扩建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项目。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29

ZH65820520001

养禽场(新市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养禽场(新市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实施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视城镇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善配套管网建设。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环境风险协调预警机制、区域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作为重点区域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或审批的前置条件。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地下水限采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加强城镇节水,提高中水回用率。

(3)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予以关闭。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30

ZH65820610001

西山农牧场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西山农牧场

优先保护单元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不得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严格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对保护区内无合法手续及违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实施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视城镇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善配套管网建设。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环境风险协调预警机制、区域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作为重点区域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或审批的前置条件。

(3)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地下水限采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建设安全、高效、经济的供水系统。加强城镇节水,提高中水回用率。

(3)严格对现有生活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治理,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4)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予以关闭。

(5)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6)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31

ZH65820610002

西山农牧场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西山农牧场

优先保护单元

(1)执行水源地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1)执行水源地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加强废水治理,确保达标排放。严格对现有生活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治理,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3)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集中供热工程、热电联产工程,加快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园内污水收集后,排入规划的园区污水处理厂。

(1)执行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全面提升污水收集处理率,进一步加强中水回用。企业内部对于含各类化学物质的废水处理设施必须设立事故应急池和应急处理设施,当目前的处理设施失效时,将化学废水排入事故应急池,启动应急处理设施,防止未经处理的含化学物质的废水直接进入污水管网。

(3)存放、运输和使用酸、碱、氰化物、有机溶剂、油类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地下水、土壤环境污染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建立事故应急措施。一旦发生泄漏,要迅速发出警报,封锁污染现场,疏散职工和附近居民,并向当地政府报警。

(1)执行第十二师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以节约水资源为目的,在电力、冶金、化工等用水量大的行业,推广废水回用新工艺、新技术,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做好工业节水工作。

(3)工业固体废物一般按各行政区控制,由各厂、矿、企业自行回收利用,统一堆放处理,强化下游产业的发展。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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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5820620001

西山农牧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西山农牧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科学划定畜禽养殖限养、禁养区。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3)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

(4)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3)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4)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5)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连队环境综合整治。

(6)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环境风险协调预警机制、区域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作为重点区域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或审批的前置条件。

(3)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合理选择水源,确定供水分区和水厂位置。建设安全、高效、经济的供水系统。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

(3)利用提高现有沼气工程利用率,推动规模养殖场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率,实现沼气、沼渣资源化利用。

(4)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

(5)科学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科学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6)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7)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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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5820620004

西山农牧场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西山农牧场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再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治理,应当搬迁或者依法关闭。

(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干湿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3)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

利用提高现有沼气工程利用率,推动规模养殖场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率,实现沼气、沼渣资源化利用。

(3)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34

ZH65820710001

221团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221团

优先管控单元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防风固沙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居民区应远离工业项目布置,并位于主导风向的侧(上)风向。靠近居民区一侧区域应布设废气污染小的企业,杜绝高排放、高噪声企业入驻。

(1)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按照“连收集、团转运、师处理”的方式处理,离团部较远的连队,生活垃圾可就近采取无害化处置。加强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厕所污粪纳入污水管网,难以建设污水管网的加快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防风固沙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合理布局各行业重大风险源的位置,避免将各种风险源设置在集中居民区或环境保护目标的上风向,远离主要的河流等地表水体。

(1)执行第十二师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35

ZH65820720001

221团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221团

重点管控单元

(1)一般生态空间内执行一般生态空间-防风固沙/水土流失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居民区应远离工业项目布置,并位于主导风向的侧(上)风向。靠近居民区一侧区域应布设废气污染小的企业,杜绝高排放、高噪声企业入驻。

(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按照“连收集、团转运、师处理”的方式处理,离团部较远的连队,生活垃圾可就近采取无害化处置。

(2)加强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厕所污粪纳入污水管网,难以建设污水管网的加快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1)一般生态空间内执行一般生态空间-防风固沙/水土流失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合理布局各行业重大风险源的位置,避免将各种风险源设置在集中居民区或环境保护目标的上风向,远离主要的河流等地表水体。

(1)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与修复,实行地下水开采量与水位双控制度。

36

ZH65820720002

221团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221团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实施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视城镇面源污染防治。

(3)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善配套管网建设。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环境风险协调预警机制、区域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作为重点区域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或审批的前置条件。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2)合理选择水源,确定供水分区和水厂位置。建设安全、高效、经济的供水系统。

(3)加强城镇节水,提高中水回用率。

(4)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与修复,实行地下水开采量与水位双控制度。

37

ZH65820710002

221团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221团

优先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一般生态空间-水土流失/防风固沙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科学划定畜禽养殖限养、禁养区。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一般生态空间-水土流失/防风固沙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2)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4)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连队环境综合整治。

(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一般生态空间-水土流失/防风固沙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1)执行第十二师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

(3)利用提高现有沼气工程利用率,推动规模养殖场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率,实现沼气、沼渣资源化利用。

(4)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

(5)科学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科学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38

ZH65820910001

红岩水库优先保护单元

第十二师

红岩水库

优先保护单元

(1)执行水源地,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严格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严格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对保护区内无合法手续及违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1)执行水源地,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严格对现有生活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治理,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3)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4)禁止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其他违法污染水体的行为。

(5)依法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和使用化肥、农药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1)执行水源地,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水源地,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资源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2)以节约水资源为目的,在电力、冶金、化工等用水量大的行业,推广废水回用新工艺、新技术,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做好工业节水工作。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限期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39

ZH65821020001

222团重点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222团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十二师总体及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应以地下水限采量作为刚性约束,及时调整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合理拟定地下水开采计划。

(3)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十二师总体及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1)执行十二师总体及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1)执行十二师总体及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准入要求。

(2)合理选择水源,确定供水分区和水厂位置。建设安全、高效、经济的供水系统。

(3)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4)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与修复,实行地下水开采量与水位双控制度。

(5)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40

ZH65821030001

222团一般管控单元

第十二师

222团

一般管控单元

(1)严格禁止破坏沙漠边缘的现有绿色生态保护屏障,不可随意开垦半荒漠土地,同时要主动加大该区域的绿化面积。

(2)加强自然植被保护,持续开展防沙治沙工作。应以地下水限采量作为刚性约束,及时调整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合理拟定地下水开采计划。

(1)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按照“连收集、团处理”的方式处理,离团部较远的连队,生活垃圾可就近采取无害化处置。

(2)加强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厕所污粪纳入污水管网,难以建设污水管网的加快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1)合理布局各行业重大风险源的位置,避免将各种风险源设置在集中居民区或环境保护目标的上风向,远离主要的河流等地表水体。

(1)合理选择水源,确定供水分区和水厂位置。建设安全、高效、经济的供水系统。
(2)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与修复,实行地下水开采量与水位双控制度。

41

ZH65821020003

222团

第十二师

222团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

(2)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实施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视城镇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善配套管网建设。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环境风险协调预警机制、区域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作为重点区域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或审批的前置条件。

(1)执行水环境城镇污染重点管控区准入要求。

(2)合理选择水源,确定供水分区和水厂位置。建设安全、高效、经济的供水系统。

(3)加强城镇节水,提高中水回用率。

(4)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与修复,实行地下水开采量与水位双控制度。

42

ZH65821020004

甘泉堡经济开发区

第十二师

222团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要求。

(2)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导产业: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和节能环保。培育纺织服装全产业链、生物健康、新能源汽车、通航、大数据、绿色(装配式)建筑六大产业。硅基产业在现有产业基础上进行产业链延伸发展。

(3)不宜布局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

(4)执行《甘泉堡经开区产业目录》和《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产业负面清单》要求,禁止不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入驻。

(5)在园区内设置企业准入条件,禁止单位生产总值水耗较高的企业入驻。

(6)限制引进烟尘、粉尘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及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项目。

(7)依据国家新能源监测预警结果有序扩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规模,推进储能产业、风电制氢试点,提高清洁能源供给能力。

(1)执行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要求。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保设施“三同时”、在线监测、排污许可等环保制度;严格控制区域内火电、石化、化工、冶金、钢铁、建材等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持续降低工业园区单位GDP能耗及煤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3)执行区域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准入。

(4)按照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规划环评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污染物治理措施。

(1)执行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要求。

(2)全面提升污水收集处理率,进一步加强中水回用。

(3)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将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纳入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加强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风险评价。落实企业防范环境风险主体责任。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和赔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5)加大环境风险源排查力度。完善环境风险应急响应体系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制定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提高环境风险应对能力。

(6)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

(1)执行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要求。

(2)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促进污水再生回用。

(3)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应达到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1]暂采用2020年10月版本数据,后续与正式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