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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师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seszf-2022-000409 主题分类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
十二师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社区工作 作者 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公开日期 2022-11-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高城市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社区工作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根据《关于印发<兵团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民政发〔202130号)《关于印发<十二师党委 十二师关于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党发〔202037号)和《十二师党委办公室 十二师办公室印发<关于坚持党建引领 推进新时代首善融合宜居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师党办发〔202242号)要求,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专职成员和专职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并与团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内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

(五)协助团场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工作。面向社区居民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服务。

(六)组织社区居民对社区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团场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选任招聘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配备100户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的标准核定员额,在员额的基础上,团场可综合考虑每个社区管理范围、居民构成和人口数量等因素,对重点社区按照不超过员额8%的比例增配社区工作者。

管理辖区内商户多的社区,每超300户(以营业执照为准)增配1名社区工作者。驻辖区企事业单位多的社区,每超200个(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准)增配1名社区工作者。

由师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核定社区工作者职数,组织、民政部门根据社区建设的需要在职数内招聘社区工作者。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选任招聘由师组织、民政部门统筹,团场具体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的奉献精神,品行端正,热爱社区工作,无违法违纪记录

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社会动员能力

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优先招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专业人才和退役军人以及本社区居住生活的人员。

第七条  团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有关事项,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八条  团场为主体,建立以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十八级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遵循按岗定薪、优绩优酬、动态增长、定期调整的原则平均年报酬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十二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一)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薪酬包括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奖励报酬和其他补贴社区工作者工作年限以现在岗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与团场确立劳动关系为准,通过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认定。确定首次职务等级时,原在社区的工作年限可作为视同年限。新进社区工作者试用期满后符合聘用条件可确定为1级岗位。社区工作者辞职后工作年限清零。

1.基本报酬基本报酬基数为上年度十二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岗十八级对应系数计算。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两委委员工作人员个岗位类别,正职为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副职为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居委会副主任,两委委员分别为社区党组织委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指除社区正职、副职两委委员以外的与团场签订劳动合同专职从事社区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年限以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设置18级岗位等级,社区正职7-18级,社区副职4-15级,两委委员2-13级,工作人员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报酬系数社区工作者基本报酬=上年度十二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岗位等级对应的系数÷12(月)

2.绩效报酬绩效报酬以社区工作者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由团场定具体考核办法,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社区工作者,根据岗位考核情况,合理拉开差距按年度发放绩效报酬绩效报酬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十二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充分体现优绩优酬,对获得国家、治区、兵团、等荣誉称号社区工作者,给予分级绩效奖励。

3.奖励报酬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部门批复的范围及标准发放。

4.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兵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伤等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后缴纳住房公积金月公积金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总和的月平均数,缴纳比例为10%享受独生子女费、取暖费等

)薪酬管理

1.在岗位和能力素质不变的情况下,工作年限6年及以下的,每满2年且连续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工作年限6年以上的,每满3年且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相应延后升级。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工资等级。

2.受教育程度可分为大专及以下、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本科学历的可提高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高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高3级。

3.师民政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根据上年度十二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每两年调整一次。

4.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纳入团场财政预算团场社区工作者建立薪酬档案,并负责薪酬调整的审批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团场具体负责。团场应根据社区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条  推行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块、上门走访、定期入户、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与社区居民的联系。团场需精细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民情日志制度,根据社区规模、户数等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工作者联系居民的户数,并将联系服务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评议内容。

第十一条  团场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信息库,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调整、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十二条  健全退出机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团场认定并报师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依法解除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对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依法依规启动免职和罢免程序。

(一)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给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旷工和超假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三)连续2年考核评议不合格的;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他退出情形。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到期,经团场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劳合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应通过在岗培训达到符合条件或通过转岗进行安置。经培训仍然不符合条件或转岗安置仍然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团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机制,将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纳入各级人才培训计划。注重结合社区治理发展形势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和不同层次,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师民政部门重点抓好社区工作者骨干队伍培训,团场组织实施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应按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团场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完善记录管理办法。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培训不少于30学时,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参加培训情况与社区工作者任用、岗位调整、考核评议等相挂钩。

第十六条  鼓励社区工作者积极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工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同时在中国社会工作网登记注册取得登记证社区工作者分别给予每月200元、300500的补贴补贴所需经费由团场财政予以保障

 

  考评奖惩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评议,在师组织、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团场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团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体系,制定完善的社区工作者日常行为规范等量化日常考核制度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团场职能部门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评议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群众满意度,特别是直接服务的网格居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居民满意度在总体考核评议体系中占比不低于40%

第十九条  考核评议一般按照个人自评、两委委员评议、团场考评、居民测评、考评委员会确认考核等次、公示、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30%。考核结果作为落实社区工作者续任、解聘和岗位调整、绩效报酬的依据。

 

  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建立社区工作者荣誉退休制度,退休时已在社区连续工作满15年及以上、经组织考察优秀的,可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加大从优秀社区两委委员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打通社区晋升通道,由师组织部门牵头,会同人社部门每年从社区正职中定向招录团场机关公务员和团场事业单位人员,注重把优秀社区书记推荐选拔到团场领导岗位。

第二十三条  推选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和劳动模范,激发和调动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组织部门牵头,积极选派优秀社区正职到地方社区进行挂职锻炼培养;选派优秀社区两委委员其他省市开展交流、学习、培训、挂职。

第二十五条  树立高度重视、关心关爱社区工作者的鲜明导向。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享受带薪年休假、健康体检等福利。积极为社区工作者减负,高度关注心理和身体健康,营造栓心留人、干事创业的氛围。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实施团场目前执行的社区工作者薪酬相关政策不再执行

[网络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