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印发《第十二师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seszf-2023-000718 主题分类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 郝道宽
关于印发《第十二师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 评价 暂行 办法 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3-12-08 点击数

师办发〔2023〕73号

 

关于印发《第十二师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师直属国有企业:

《第十二师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师党委常委会2023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第十二师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第十二师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建立与银行经济互利共赢长效激励机制,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新兵办发〔2022〕62号),结合第十二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分层推进、分类实施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向第十二师提供服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条  根据评分实行百分制评价,评价体系包含3类10项指标,其中支持第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50%,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20%,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30%。此外还包括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

(一)支持第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存量、增量和增速情况,权重占比50%。包括单位贷款余额、单位贷款增量、单位贷款增速排名、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得分等5个指标。

(二)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指标。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第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贡献,权重占比20%。包括金融支持服务重大项目、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2个指标。

(三)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经济贡献度方面的工作水平,权重占比30%。包括存量服务机构、新设服务机构、税收贡献情况等3个指标。

 

第三章 评价方法及评定等次

 

第五条  综合评价等级为A、B、C三级。第十二师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分类评价,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得分的排名,确定其评价等级。合计结果中,A级不超过6家(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不超过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超过1家,地方法人银行不超过1家),C级银行数量不超过评价银行总数的1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定为B级。

第六条  评价得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得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第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得分+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得分+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明细如下:

支持第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得分=单位贷款余额得分+单位贷款增量得分+单位贷款增速得分+贷款期限得分+贷款利率得分。

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情况得分=金融支持服务重大项目得分+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得分。

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得分=存量服务机构+新设服务机构+税收贡献情况。

加分指标指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第十二师产业发展重要节点提供关键性支持,或在缓解重点企业资金困难提供关键性支持的,经会商后视情况给予加分。

扣分指标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不积极贯彻第十二师深化改革发展政策,或未有效处置金融风险事件,对第十二师改革发展或金融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特别严重的一票否决。

第七条  基础指标得分(100分)

(一)支持第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得分(50分)

1.单位贷款余额(15分)

评价对象单位贷款余额排序指数×15;贷款余额排序指数=本行年末在第十二师单位贷款余额/年末第十二师单位贷款余额最高银行数值。

2.单位贷款增量(20分)

净增贷款排序指数×20;贷款增量排序指数=本行在第十二师净增贷款/第十二师单位净增贷款最高银行数值。贷款增量为负不得分。

3.单位贷款增速(5分)

单位贷款增速=单位贷款增量/上年度单位贷款存量。排名最高的银行得5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5分,排名相同按同档计分,贷款余额增速为正增长的最低分得1分,负增长不得分。

4.贷款期限(5分)

以兵团年底提供第十二师中长期贷款占贷款余额的百分比为基准数据,高于或等于得5分,低于依次递减1分,最低得1分。

5.贷款利率(5分)

按期间内向企业发放贷款平均利率较基准利率(LPR)增幅计分。在5分的基础上,较LPR每增加10%减1分,超过40%不得分;平均贷款利率低于LPR,加1分。贷款平均利率=年化利息总额÷贷款总额。

(二)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情况得分(20分)

1.金融支持服务重大项目得分(10分)

重大项目贷款余额排序指数×10;重大项目贷款余额排序指数=本行年末在第十二师重大项目贷款余额/年末第十二师重大项目贷款余额最高银行数值。

2.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得分(10分)

(1)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分)。评价得分=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排序指数×5;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排序指数=本行年末在第十二师中小微贷款余额/年末第十二师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最高银行数值。

(2)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幅(5分)。评价得分=净增中小微企业贷款排序指数×5;贷款增量排序指数=本行在第十二师中小微企业净增贷款/第十二师中小微企业净增贷款最高银行数值。负增长得0分。

(三)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得分(30分)

1.存量服务机构(10分)

存量服务机构排序指数×10;存量服务机构排序指数=本行在第十二师辖区已建成的服务机构/第十二师存量金融服务机构最多银行数值(若出现相同数值,则并列第一)。

2.新设服务机构(10分)

各行在第十二师辖区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每新增1个二级分行(含升级)、一级支行(含升级)和银行网点,每个分别得10分、8分和6分。(新设服务机构以监管机构批复或银行内部批复为依据)

3.税收贡献情况(10分)

在第十二师辖区税源正常纳税的,税收贡献得分=单位年纳税额/年末第十二师单位纳税最高银行数值×10,最低得1分,未纳税的不得分。

加分项。经评价认定,对第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兵团重大政策举措有力,提供符合国家政策及第十二师发展要求的融资创新,招商引资企业及项目落地第十二师辖区的,在服务产品、金融顾问、金融产业发展等有特殊贡献的,对第十二师辖区新落户企业给予首贷支持的,圆满完成协商合作的重要工作的,以及关键时候纾解重大金融风险,解决急难融资需求等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据实给予加分,最高10分。

第九条  扣分项。经评价认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扣分。

(一)贯彻执行第十二师深化改革政策不力,出现严重失误,对第十二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二)推诿、消极应付甚至阻碍第十二师经济发展;

(三)处置金融风险突发事件方式不当、措施不力,对第十二师辖区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第十二师辖区金融秩序;

(五)恶意造假,错报虚报评价数据信息,影响考核评价工作。

出现以上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分,最多扣10分,特别严重的,采取一票否决,直接判定为C级,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及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条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在确保财政工作秩序、符合相关业务准入资格的前提下,对评价结果为A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激励。激励措施主要包括:

(一)资金存放激励。将一定比例的相关存款作为激励资源进行存放分配,原则上存放时间不低于1年;国有企业将没有限定的货币资金作为激励资源进行存放分配。

(二)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激励。将第十二师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作为激励资源进行分配。

(三)银政合作激励。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基金归集和代发等业务,在具备相关业务准入资格的前提下,优先向A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

(四)其他激励。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与其他金融资源分配及合作的,优先考虑A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第十二师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激励评价工作,负责核实第十二师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支持情况,建立金融支持落实工作情况台账。

第十二条  激励评价每年开展1次,评价周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结果向参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示通告,各机构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通告7日内向第十二师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理由和事实依据。

第十四条  各参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有关资料报第十二师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建议激励方案报经第十二师党委、第十二师通过后,由第十二师各职能相关部门和企业予以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第十二师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第十二师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评分表


第十二师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评分表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计分方法

支持第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得分

50分)

单位贷款余额

15分)

评价得分=贷款余额排序指数×15;贷款余额排序指数=本行年末在第十二师单位贷款余额/年末第十二师单位贷款余额最高银行数值。

单位贷款增量

20分)

评价得分=净增贷款排序指数×20;贷款增量排序指数=本行在第十二师净增贷款/第十二师单位净增贷款最高银行数值。贷款增量为负得0分。

单位贷款增速

5分)

贷款余额增长率最高的银行得5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5分,排名相同按同档计分,贷款余额增速为正增长的最低分得1分,负增长得0

贷款期限

5分)

以第十二师中长期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比重为基准数据,高于或等于得5分,低于依次递减1分,最低得1分。

贷款利率

5分)

按期间内向企业发放贷款平均利率较基准利率(LPR)增幅计分。在5分的基础上,较LPR每增加10%1分,超过40%不得分;平均贷款利率低于LPR,加1分。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计分方法

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情况得分

20分)

金融支持服务重大项目得分

10分)

评价得分=重大项目贷款余额排序指数×10;重大项目贷款余额排序指数=本行年末在第十二师重大项目贷款余额/年末第十二师重大项目贷款余额最高银行数值。

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5

评价得分=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排序指数×5;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排序指数=本行年末在第十二师中小微贷款余额/年末第十二师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最高银行数值。

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幅

5

评价得分=净增中小微企业贷款排序指×5;贷款增量排序指数=本行在第十二师中小微企业净增贷款/第十二师中小微企业净增贷款最高银行数值。

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得分

30分)

存量服务机构

10分)

评价得分=存量服务机构排序指数×10;存量服务机构排序指数=本行在第十二师辖区已建成的服务机构/第十二师存量金融服务机构最多银行数值(若出现相同数值,则并列第一)。

新设服务机构

10分)

各行在第十二师辖区内每新增1个二级分行(含升级)、一级支行(含升级)和银行网点,分别得10分、8分和6分。(新设服务机构以监管机构批复或银行内部批复为依据)

税收贡献情况

10分)

评价得分=单位年纳税额/年末第十二师单位纳税最高银行数值×10,最低得1分,未纳税的不得分。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计分方法

加分项目

10分)

有充足理由认定对第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据实给予加分,最高10分。认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兵团重大政策举措有力,提供符合国家政策及第十二师发展要求的融资创新,招商引资企业及项目落地第十二师辖区的,在服务产品、金融顾问、金融产业发展等有特殊贡献的,对第十二师辖区新落户企业给予首贷支持的,圆满完成协商合作的重要工作的,以及关键时候纾解重大金融风险,解决急难融资需求等问题的。

扣分项目

10分)

不积极贯彻第十二师深化改革发展政策,或未有效处置金融风险事件,对第十二师改革发展或金融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一)贯彻执行第十二师深化改革政策不力,出现严重失误,对第十二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不利影响;(二)推诿、消极应付甚至阻碍第十二师经济发展;(三)处置金融风险突发事件方式不当、措施不力,对第十二师辖区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第十二师辖区金融秩序;(五)恶意造假,错报虚报评价数据信息,影响考核评价工作。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第十二师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暂行办法》

[网络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