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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seszf-2022-000403 主题分类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新疆 生产 污染 天气 应急预案
公开日期 2022-12-04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兵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353号)的要求,按照乌-昌-石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第十二师实际,在对《第十二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第十二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持续完善第十二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第十二师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提高第十二师对大气重污染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

(6)《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7)《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9)《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86号);

(10)《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11)《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2)《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

(13)《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政发〔2021〕59号);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新政发〔2014〕35号);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07号);

(17)《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96号);

(18)《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新环办发〔2018〕353号);

(19)《十二师党委办公室 十二师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师党办发〔2019〕24号);

(20)《关于印发<十二师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师办发〔2018〕78号);

(21)《十二师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9-2021)》;

(2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2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第十二师行政区在“乌-昌-石”联防联控区、乌鲁木齐市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时,同步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应对过程(因受沙尘天气影响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十二师各团场中221团位于吐鲁番高昌区,随吐鲁番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222团地处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境内,随阜康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1.4 预案体系

第十二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第十二师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统领全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师级有关部门实施方案、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积极宣传防护知识,指导群众搞好自我防护。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与监控,同时实施有力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的监管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最大限度减轻和消除大气重污染的伤害。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第十二师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体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任务,积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充分发挥辖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力量的作用。

(3)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充分体现应急工作的社会性,及时公布空气质量信息,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号召社会各界行动起来,积极自主减排;尤其大气污染源重点排放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主动减排,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4)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加强对第十二师空气质量相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第十二师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全师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决策、组织、协调第十二师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并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下设应急小组包括专家技术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物资保障组和督导协调组。

2.1.1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师长

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的师领导

成    员:十二师纪委监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发布和解除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兵团报告相关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各职能部门、下设机构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编制及修订《第十二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1.2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的文件和材料;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和应急专家技术组;组织开展师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指导重点企业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空气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实行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的建议,经批准后统一发布预警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组织专家顾问,分析判断师域重污染天气形势,总结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验;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承担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指挥部应急值守及日常工作。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编修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各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18: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1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纪委监委:对因措施落实不到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党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处置工作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其所属新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党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网络舆情调控、管控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清洁能源规划及开发建设工作;负责煤炭监督管理;负责确保预警期间严格实施“压非保民”,保障居民的清洁能源供应等能源保障工作;参照乌鲁木齐市相关政策,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系统的优惠价格,引导绿色出行;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重点能源保供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实行清洁能源调度。

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健康防护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体育课、早操、课间操及户外活动等措施,加强大气重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减排措施;负责制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并督促有关单位对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企业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停产、限产对园区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时的机动车限行、公车停驶、道路交通管制,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检查等工作;按照师划定的烟花爆竹禁燃区域范围,联合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禁燃执法,管控烟花爆竹禁燃区治安秩序,制止和查处在禁燃期间、禁燃区域违规燃放行为,依法办理阻碍执行任务、扰乱社会秩序等案件。

财政局:负责师本级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协调各地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学、合理制定城镇周边防尘林带的规划,协助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负责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管控,减少扬尘污染。

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师农业农村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预案的修订及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指导相关单位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参与应急时期督导检查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组织实施绩效评级申报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指导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状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和市政道路开挖弃土扬尘管控,减少扬尘污染。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扩大城市园林绿化面积,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增加频次,减少扬尘污染。指导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方面的执法检查。

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指导预警期间增加公共交通运行,引导绿色出行;加强运输车辆、道路保洁的管控工作;负责指导物流园制定《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错峰运输方案》,并督导落实;落实十二师辖区内省、县、乡公路车辆通行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属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汽车维修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农业农村局:加强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开展秸秆禁烧督查;指导和督促团(镇)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负责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确保大气重污染应急气象服务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商务局:加强车用燃油销售、使用的监管,严禁销售不合格油品;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提高重污染天气易感人群诊治医疗机构的应急能力,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与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

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锅炉、油气罐及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测和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隐患次生环境污染;加强对加油站燃油品质达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企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对不符合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查处。

应急管理局: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辖区内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整治。

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制定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并指导园区内重点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以上18个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抓好落实。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2.3 各应急小组职责
2.3.1 专家技术组

由自治区、兵团和师有关污染控制、环境监测、气象、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以及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与乌鲁木齐市协调获得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结果和天气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向指挥部提出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大气重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以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相关部门编写大气重污染事件分析总结报告;为指挥部提供咨询服务。

2.3.2 应急监测组

由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和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向指挥部提供与乌鲁木齐市协调环境空气质量相关现状数据、预测数据和天气趋势预报;必要时配合地方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3 应急处置组

应急处置组由党委宣传部,师发改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第十二师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减缓或消除污染;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4 后勤保障组

由师发改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及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队伍所需装备的采购和调配;应急人力资源和通信与信息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5 督导协调组

由师纪委监委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督导、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各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对指挥部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各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名单的企业,应制定响应的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响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在第十二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组织下,师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有关部门应与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根据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数据、气象现状监测数据及乌-昌-石区域统一发布的预报数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未来5-7天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潜势分析工作。

重点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形势分析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持。当可能出现AQI(日均值)大于200时,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在核实确认后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

对发生在第十二师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天气造成重污染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同时在此基础上参考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方法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以上“AQI日均值”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持续时间用持续小时数(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及96小时)代替天数(1天、2天、3天、4天)。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指挥部办公室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第十二师随“乌-昌-石”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乌鲁木齐市实行“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和“统一应急响应措施”。

第四章 应急响应

十二师指挥部在接到“乌-昌-石”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乌鲁木齐市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行业、本区域相应行业应急预案,开展响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本区域各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启动条件

收到“乌-昌-石”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一应急响应或乌鲁木齐市应急响应的指令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本行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响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本行业应急措施的组织、管理、实施,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4.3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依法对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及其他面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团场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3.1 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是本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工业源清单、移动源清单和扬尘源清单。师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并每年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修订。其中:工业源清单由师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修订;移动源清单由师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和公安局组织修订;扬尘源清单由师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结果,由第十二师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布。

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但属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的企业,自被告知当日起参照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进行管理,在下次应急减排清单修订时一并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2)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按照绿色标杆工地评定标准,对工地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作业、智慧监管、垃圾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

(3)工业源清单。工业源清单应包括相应企业及其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主要采取限产、部分停产、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等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明显位置主动接受监督,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移动源清单。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过境车辆类型及数量和管控措施并估算减排量。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可扩大至主城区以外,也可实时联合交通部门对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测。

(5)扬尘源清单。包括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污染控制主要通过减少或者停止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实现。

(6)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III级)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各团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拒绝燃放烟花爆竹。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按照应急减排清单,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当时全社会占比的10%;二氧化硫减排比例达到5%、氮氧化物减排比例达到15%。

(1)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工业企业检查频次,监督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黄色预警对应的减排措施,落实操作方案要求。

(2)加大对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查露天烧烤。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干道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作业。

(4)严查散装物料不规范运输行为,对运输煤炭、渣土、建筑垃圾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加大道路巡查,对车辆密闭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加大处罚力度并督促整改。生态环境局对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落实大气污染物强制性减排措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

(5)监督室外建筑工地、征收拆除工地喷涂粉刷、土石方、等停止施工作业。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裸露地面、各类散装物料堆存场所的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4.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Ⅱ级)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需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应急期间对应能源、资源供应需要压减的情况下,全社会自觉节约用水、用电、用能。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按照应急减排清单,颗粒物减排比例达到当时全社会占比的20%;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5%、氮氧化物减排比例达到25%。

(1)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工业企业检查频次,监督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橙色预警对应的减排措施,落实操作方案要求。

(2)加强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次干道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作业。

(3)监督室外建筑工地、征收拆除工地喷涂粉刷、搅拌站及土石方等停止施工作业。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裸露地面、各类散装物料堆存场所的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4)禁止大型运输车辆在主城区范围内上路行驶,严查煤炭、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违规上路行为。生态环境局对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落实大气污染物强制性减排措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

(5)配合乌鲁木齐市气象局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污染形式,在符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Ⅰ级)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需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的咨询和讲解,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的诊疗保障。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原则上不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6)应急期间对应能源、资源供应需要压减的情况下,全社会自觉节约用水、用电、用能。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全社会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当时全社会占比的20%;颗粒物减排比例达到30%、氮氧化物减排比例达到40%。

(1)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工业企业检查频次,监督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红色预警对应的减排措施,落实操作方案要求。

(2)加强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作业。

(3)监督全区范围内施工工地、搅拌站等停止施工作业。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裸露地面、各类散装物料堆存场所的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4)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对主城区采取车辆单双号限行管理措施,对限行路段、时段做出具体规定,及时发布相关道路出行、疏导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生态环境局监督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车用企业进一步优化运输方式,减少柴油货车运输频次(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5)禁止大型运输车辆在城区上路行驶,严查煤炭、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违规上路行为;监督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一步优化运输方式,减少柴油货车运输频次(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6)配合乌鲁木齐市气象局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污染形式,在符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7)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 区域联动

第十二师应与“乌-昌-石”重点联防联控区域、乌鲁木齐市同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同步预警,同步响应;221团、222团分别随吐鲁番市、昌吉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十二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需加强与“乌-昌-石”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配合,密切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区域污染天气预警、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对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保障大气环境质量。

4.5 应急终止

在收到“乌-昌-石”重点联防联控区域或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终止的通知后,十二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同步启动应急终止程序。

4.6 总结评估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第五章 监督问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十二师党委办公室 十二师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师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师党办〔2021〕15号)中规定的职责。对未落实应急响应工作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纪委监委负责对工作不力的单位、部门及责任人采取约谈、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等问责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拒不执行限(停)产规定的重点排污企业,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其他有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据《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上限予以处罚,并追究法人法律责任。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生的各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顶格处罚。

为确保分级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由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和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针对工业企业限(停)产情况及减排措施、城市建筑及交通运输扬尘、建筑施工停工、黄标车及柴油货车限行、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等强制性减排措施执行情况的联合督查,其余部门按职责开展专项督查。在发布黄色预警时,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环境与气象监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提升空气质量预报的精度,完善专家库,为应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部门应逐步建设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覆盖面,建设城区扬尘一体化监控体系、网格化监测网络,完善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及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测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

6.2 财力保障

保障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应急保障资金,由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储备应急物资,以及防护器材等,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在重污染天气以最短的时间内调集应急物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6.5 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包括:学习培训制度、值班制度、应急设备物资管理制度、例会制度、应急演练制度等,确保各项措施和保障的落实。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分预案,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师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第七章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引导,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企业要加大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2 预案培训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要纳入各相关单位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有组织、有计划聘请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事故源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业务的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为市民提供应对大气重污染预防与应急、自我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7.3 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实施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7.4 预案修订

第十二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大气重污染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第八章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是报告每日空气质量的参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以及对健康的影响。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六项。

空气质量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第十二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络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