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师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携带有关资料至兵团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迎宾大道紫藤西街十二师党校,联系人:曾强,联系电话:0991-3930927)
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