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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第十二师农业灌溉用水价格通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17 18:45     作者:郝道宽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浏览次数: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师直属国有企业: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现将十二师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业供水价格

(一)乌鲁木齐河灌区(一〇四团、西山农牧场)定额内斗口农业水价由 0.12/m³、0.1/ m³调整为 0.144/ m³。

(二)头屯河灌区(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定额内斗口农业水价由 0.25/ m³调整为0.336/ m³。

(三)二二二团定额内斗口农业水价由 0.29/ m³调整为0.36 / m³。

(四)二二一团定额内斗口农业水价为0.23 / m³,保持不变。

(五)地下水价格按所在灌区定额内斗口农业水价执行。

二、其他用水价格

林业生态用水、水产养殖用水、牧业用水和农田防护林用水价格按照所在团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执行;对直接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水域和河滩等水域养殖的,按每亩水面18/年计收水费。

三、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按照“以水定地”“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在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灌溉用水超过灌溉定额50%(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灌溉定额 50%不足100%(10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灌溉定额10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 倍执行。

四、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严格执行《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文件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水资源费标准。

五、建立兵地价格联调机制

2021年为成本年,统筹同域同价等因素,建立兵地农业用水价格联动联调机制,适当优化工作流程,在依法依规履行报审人民政府同意等相关调价程序的基础上,河系上游地(州、市)、县()价格调整后,由师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调整农业用水价格。十二师周边县()新一轮农业水价出台后,由师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结合各团场所在地县()价格调整而调整。

六、执行年限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3年。

 

2023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