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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要求,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国人防建〔2023〕2号)、兵团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兵发改人防发〔2023〕395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具有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资格的企业、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警报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均可在我师从事设备销售、安装活动,无需办理备案、信息报送等手续。
二、取消人民防空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
三、上述企业在我师从事设备销售、安装活动时,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从业行为纳入我师有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范围。
十二师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