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公示公告>> 正文

关于十二师五一新区道路畅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许可决定
发布时间:2024-04-17 20:03     作者:郝道宽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浏览次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十二师五一新区道路畅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十二师五一农场,主要包括5条道路:迎宾大道,纬四东路至团结路,城市主干道,全长647m,设计速度50km/h,道路规划红线宽68m,起点坐标:东经87°23′7.83″,北纬44°0′25.79″,终点坐标:东经87°23′7.83″,北纬44°0′4.88″。安屯街,开拓路至迎宾大道,城市主干道,全长700m,设计时速60km/h,道路规划红线宽50m,起点坐标:东经87°22′13.87″,北纬43°59′46.69″,终点坐标:东经87°22′51.30″,北纬43°59′46.69″。开拓路,北疆街至兴屯街,城市主干道,全长914m,设计时速50km/h,道路规划红线宽50m,起点坐标:东经87°22′13.78″,北纬43°59′46.73″,终点坐标:东经87°22′13.78″,北纬43°59′17.18″。兴屯街,创优路至经六南路,城市次干路,全长524m,设计时速40km/h,道路规划红线宽30m,起点坐标:东经87°21′59.466″,北纬43°59′27.66″,终点坐标:东经87°22′23.08″,北纬43°59′27.66″。纬七西路,创优路至开拓路,支路,全长326m,设计时速30km/h,道路规划红线宽24m,起点坐标:东经87°21′59.82″,北纬43°59′38.28″,终点坐标:东经87°22′13.78″,北纬43°59′38.28″。

项目总投资为125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13万元。

二、根据你单位委托新疆创青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你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我局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局委托十二师生态环境综合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及项目所属辖区范围内的环境管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5270750(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