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当前位置: 首页>> 政民互动>> 意见征集>> 正文

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4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浏览次数:

现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如下,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公示期为7天。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十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991-3781296


十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十二师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积极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进一步适应我师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要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兵团党委、兵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发〔2022〕7号)精神,结合我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准确把握人口发展形势,科学设定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第三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和兵团时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统筹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坚持人民至上、改革创新、稳妥有序、系统推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为十二师高质量发展建设提供人口红利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以均衡为主线。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改革为动力。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法治为保障。坚持依法实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代人口工作行稳致远,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三)主要目标

到2025 年,积极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完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托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加快完善政策支撑

(四)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一是依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全面依法实施各民族统一的三孩生育政策。二是强化师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综合考虑十二师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经费保障,引导职工群众有计划、负责任地生育,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牵头单位:师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编办,师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师总工会、团委、妇联。各团场作为责任主体,下面不再列出)

(五)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一是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二是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清理相关文件规定。三是深入细致做好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违法生育群体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好超生处罚等历史遗留问题(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四是结合十二师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现实,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牵头单位:师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一是织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完善“三边三级”(老年人周边、身边、床边,师级指导、团场统筹、社区落实)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人人享有。二是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三是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探索连队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日间照护中心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师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医保局)

(七)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一是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基层监测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及时掌握出生、死亡、流动迁移情况,提高覆盖率和准确率,跟踪监测十二师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二是充分发挥人口宏观信息数据库作为全民健康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兵团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智慧十二师”系统,积极推进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开展人口形势分析,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牵头单位:师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医保局)

三、健全妇幼保健体系,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八)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一是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以深入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为主线,聚焦服务质量提升、专科能力提升和群众满意度提升,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预防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二是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师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救治中心、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夯实师团连三级基层网络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三是强化孕前型服务管理,减少非意愿妊娠。四是通过援疆省市、兵团乌鲁木齐区域医联体单位远程医疗、对口支援等方式,增加妇产科、儿科优质资源供给。五是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全面提高儿童医疗救治能力。六是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七是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创新全生命周期“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师卫生健康委负责)

(九)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完善出生缺陷预防、诊断、治疗及追踪服务。一是强化婚前孕前保健等一级预防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出生缺陷发生,大力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指导科学备孕。加强婚前保健,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和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模式。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推动城乡居民全覆盖。科学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二是抓好产前筛查和诊断二级预防,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产前筛查。对高危孕妇要指导其及时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诊断服务。三是深入开展三级预防,减少先天残疾发生。全面开展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听力障碍筛查,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阳性病例的随访、确诊、治疗和干预,逐步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求助工作。(师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优化生殖健康服务供给。一是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生殖健康知识,规范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女性保健服务。二是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辅助生殖技术广告,严厉打击“医托”诈骗活动,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机构监管。三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师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一)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一是各团场、各部门要强化政策引导,按照《关于印发十二师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办发〔2021〕64号),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有利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土地、住房、财政、人才等支持政策。二是参照自治区标准给予托育机构经费支持,以开展全国托育示范城市为契机,推动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是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师职业技术学校等职业院校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推行“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加强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四是探索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人员提供照护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师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一是积极参与国家普惠托育专项行动,积极谋划储备一批托育服务领域重点项目,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口援疆项目资金、师团两级财政配套方式解决资金问题。二是建立完善公办及公办民营托育机构建设、运营等补助机制,师团两级可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提供托育服务,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提供一批普惠性托位。普惠托位不低于60%,各团场结合实际按照目标要求逐年落实托位建设任务。三是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利用存量的国有企业房屋土地和疏解腾退用地用于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四是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打造“一刻钟”托育服务圈。“十四五”时期,每个团场建有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辖区托育机构及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五是依托社区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工作阵地,组建婴幼儿照护、幼儿早期教育等服务团队,开展育儿指导、亲子课堂、临时托管等服务,探索实施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支持“互联网+托育”发展,开展在线父母课堂、育儿资讯等服务,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帮助婴幼儿家庭提高照护能力。六是推进家庭托育点管理,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增强家庭科学养育能力。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七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八是鼓励各级文明单位在促进普惠托育服务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牵头单位:师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加强综合监管。一是各类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兵团相关标准和规范,要依法依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二是属地党委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信息化支撑,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三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牵头单位:师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减轻生育子女夫妻生活压力

(十四)降低生育成本。一是继续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免费制度。二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陪产假、父母育儿假等制度,综合利用保险、财政、薪酬等方式,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三是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对困难育龄妇女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助。保障参保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生育费用保障工作,减轻职工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四是探索建立二孩、三孩奖励机制。(牵头单位:师党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兵团总工会、妇联)

(十五)降低养育成本。一是落实国家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二是师、团在配租公租房时,对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三是支持各团场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购买商品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四是将新生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做好参保缴费管理工作。五是1.3米以下儿童乘坐公交、地铁,享受免票优惠。(牵头单位:师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十六)降低教育成本。一是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推进城镇小区配套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二是探索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三是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持续加大教育投入,强化师教育部门统筹管理职能,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通过集团化、学区制等办学方式,带动相对薄弱学校发展,实行城乡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家门口的学校。四是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学校“5+2”(即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课后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相衔接。五是推动教育评价改革,引导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和评价导向。六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从严审核校外线下培训,减轻家庭教育负担。(牵头单位:师教育局;责任单位:师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科技局、民政局)

(十七)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执法检查,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二是尊重妇女生育价值,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公平就业等权益的违法行为。三是根据因生育中断的女性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四是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支持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是畅通妇女依法维权“绿色通道”,重点做好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牵头单位: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师妇联;责任单位:师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师总工会)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保障相关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十八)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一是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二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销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牵头单位:师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一是按照国家要求,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范围。二是支持团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三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四是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亡故老年人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牵头单位:师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局)

(二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委托代理、监护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二是持续开展“暖心行动”、“暖心家园”建设,为特殊家庭提供关爱服务。三是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牵头单位:师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民政局)

七、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政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坚持人口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规范相关制度,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教育、医保等部门要密切跟踪人口形势和优化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研究制定落实积极生育政策的土地、住房、财政、人才等一体化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师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师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二)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利用微信公众号、妇女儿童网等平台,广泛宣传生育支持政策等,引导晚婚大龄青年尽早解决婚育问题。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师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局;责任单位:师总工会、团委、妇联)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宣传提纲,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深化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把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兵师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营造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创建新型婚育文化、家庭文化,全面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牵头单位:师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党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

(二十四)强化工作落实。各团场党委要对标对表24项工作举措,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完成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根据人口发展形势,健全年度工作计划,逐年制定任务清单,任务完成一项,清单中核销一项,实现工作落实情况和进度动态调整完善,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师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照重点任务分工,制定各项政策实施细则。各单位每年12月中旬前报告本单位本部门人口工作情况,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汇总报师党委并负责做好日常工作。(牵头单位:师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师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