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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0-08-14 12:03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104团场-管理员 浏览次数:

自7月17日以来,十二师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落实兵团党委、师党委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狠抓落实7月17日全国市场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突出加强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监管,从快从重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违法案件,现公开曝光5起典型案例。

案例1:豆某某高价销售油白菜菠菜案

7月18日,接群众举报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九鼎1号蔬菜大棚P2-75号摊主豆某某高价销售蔬菜,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对该行为进行查实。

经查,当事人豆某某销售的油白菜、菠菜等蔬菜购销差价率均超过了35%,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家涉嫌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立案调查。当日5时,执法人员对豆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豆某某所售的油白菜、菠菜,在疫情防控期间(7月17日、7月18日)多次涨价,且涨幅过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期间蔬菜销售价格购销差价率不得高于35%的要求,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2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购物中心哄抬价格案

7月18日,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天润社区某购物中心高价销售蔬菜。

经查,该购物中心7月17日至19日销售娃娃菜、空心菜、大蒜、香菇、白菜、土豆、豆角等蔬菜的购销差价率均超过35%,调查认定该购物中心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和《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重查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依法责令该购物中心改正,给予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13.23元、罚款1066.1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肉店哄抬价格案

7月23日,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常州街某肉店高价销售蔬菜。

经查,该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郭某某哄抬物价案

7月18日4时,接群众举报,称九鼎农产品批发市场内菜贩郭某某所售蔬菜价格过高,有价格欺诈行为,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当事人郭某某于7月16日中午购进豆角700公斤,并于7月17日凌晨开始销售并全部售完,平均购销差价率超过了35%。7月17日中午购进豆角700公斤,7月18日凌晨开始售卖并全部售完,总体购销差价率达43.4%,个别批次购销差价率达85%。调查认定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和《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重查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郭某某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215元、罚款210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余某哄抬物价案

7月20日,群众举报乌鲁木齐新市区新天润社区某菜摊所售长豆角价格过高,涉嫌哄抬物价,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当事人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余某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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