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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师221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1-04-02 20:16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221团场-管理员 浏览次数:
第十二师221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来源 授权方式 能否公开 备注
1 其他行政权力 对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221团 党建工作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初审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
行政
许可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
行政
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4
行政
检查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六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5
行政
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6
行政
检查
汛前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7
行政
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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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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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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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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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擅自在村、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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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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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6.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7.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8.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11.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12.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13.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1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14
行政
强制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违法情形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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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违法情形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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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救灾过程中对不按要求转移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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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修订)
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测、预测和信息报告。
2.处置责任:依法实施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妥善使用防汛抗洪救灾资金和物资,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确保汛期安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18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第三部分第四条:明确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重点。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导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编制原则:制定、审批、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节约、开发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统筹、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规划范围和期限:规划范围包括师市辖区范围内全部国土空间。规划基期年为2019年,本轮规划目标年为2035年,近期至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3.团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传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落实师市总规确定的规划目标、规划分区、重要控制线、城镇定位、要素配置等规划内容。制定约束性指标分解方案,下达调控指标,确保约束性指标的落实。明确团场国土利用结构调整目标,提出主要发展方向和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要求,乡村空间优化、品质提升要求,以及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布局要求。
4.规划报批:团场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师市审批。
5.审查要求
在方案论证阶段和成果报批之前,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参与论证和进行审查。审查要件包括师市级总规相关成果。审查要点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 号)。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19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团场(镇政府)组织团场(镇)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0 其他行政权力 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1 其他行政权力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2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有违法违规事实的依法作出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3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4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公布移送责任: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6 其他行政权力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确定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7 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实施责任: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2.事后责任: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8 其他行政权力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时及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9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0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等。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造成污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1 其他行政权力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更正和换发、补发申请的审核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2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承包合同。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管理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承包合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3 其他行政权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1)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商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生产过程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监管工作;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农产品和无照经营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其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五)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和动物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等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其他有效宣传方式,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广泛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成员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引导成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4 其他行政权力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于2021年5月1日生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报告责任: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2.宣传责任:组织力量,向职工群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3.执行责任:执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5 其他行政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日常监管责任:写出防治污染报告,现场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2.报告责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3.事中事后责任: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6 其他行政权力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每季度审核一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7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你修正)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审批。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查、转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初评意见并转报县级应急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8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9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社会事务办公室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测、预测和信息报告。
2.处置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发布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上报。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赶赴现场处置,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做好物资供应。
3.事后责任:加强监管,防止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40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管理,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
221团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1.执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41
行政
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42
行政
检查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和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43
行政
检查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44
行政
检查
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45
行政
检查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46
行政
处罚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47
行政
给付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
第三十一条: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其理由)。
2.审核责任:指定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依法作出是否给予给付决定。
4.给付责任:按有关规定标准及时向申请人给付。
5.监管责任:强化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48
行政
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兵劳社发〔2009〕8号)
《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强化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和水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八)各地、州、市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社会事务办公室的职责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社会事务办公室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授权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4. 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从严规范管理,及时处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49
行政
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发放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发放光荣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50
行政
确认
生育服务证核发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
第十六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发放服务证或向现居住地通报办理结果。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51 其他行政权力 高龄补贴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地方性法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新党办发〔2011〕31号)
二、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三、申请、审批津贴发放程序及形式: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审核,根据老年人口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银行发放和现金发放形式,确保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每季度审核一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52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初审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53 其他行政权力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五)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通过有关方举报、投诉、信访,检查等发现特困供养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
2.调查阶段:团场相关部门应自接到举报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3.审查阶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告知处理结果。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54 其他行政权力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5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返回人员的救助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56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团场、社区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团场残联。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2.审核阶段:团场残联对申报对象《残疾人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转送团场民政部门审定。团场民政部门完成申请对象享受低息审核后,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团场民政部门在《审批表》签署审定意见,并填报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册,一同上报师民政部门、残联复审。 团场民政、残联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定工作。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57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58 其他行政权力 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0年)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59 其他行政权力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审核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60 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61 其他行政权力 设置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62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规定实际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环节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下达审核意见书;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转报具有行政审批权力的行政机关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63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审核
【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
3.上报环节责任: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上报至上级主管行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64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初审
【部门工作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2006年)
第十二条:
(三)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村(居)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村(居)民代表。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新增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年审退出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4、村级审议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②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5、此项工作在当年2月28日前完成。
(四)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1、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
2、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 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经对象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年审退出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告单》一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5、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31日前完成。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师市卫健委。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65 其他行政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催告责任:当发生传染病时,对病人抢救、隔离治疗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隔离治疗并做好生活安排。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控制疫情扩散以及生活安排。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66 其他行政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年第9号)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监护人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主要受理记录新生儿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对死亡原因进行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67 其他行政权力 抚恤优待申请的受理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68 其他行政权力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初审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团场(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连队两委、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示后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69 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团场(镇政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报师市民政部门办理。
2.审核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救助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71
行政
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21团 派出所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72 其他行政权力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21团 派出所、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发现突发事件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指挥部应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汇报。 
3.征集使用应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4.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团场(镇政府)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73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戒毒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221团
派出所
司法所
社会事务办公室
1.组织保障责任:团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帮教措施责任:应当根据情况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提供戒毒知识辅导为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和援助;应当为户籍住所变更的戒毒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和协助。
《十二师授予团场73项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74
行政
许可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2019年4月23日进行了修正)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75
行政
许可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受理公示。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并送达文书。
5.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76
行政
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16年修正) 
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77
行政
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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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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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2011年1月26日建设部公告第893号修订)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资质证书,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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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2018年3月19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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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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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资质证书,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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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641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资质证书,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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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修订)。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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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资质证书,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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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向社会公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政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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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向社会公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政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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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向社会公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政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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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向社会公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政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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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向社会公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政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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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向社会公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政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只对团场辖区乡道范围内的其他标识审批事项
授权
90
行政
许可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4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百七十六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9年1月23日审议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经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部委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阶段:农机监理所业务领导岗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同意制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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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9年1月23日审议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经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部委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3.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4.对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作业方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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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拖拉机牌证的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
第一百七十六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部委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阶段:农机监理所业务领导岗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同意制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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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五条: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且在同一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可由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可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阶段:申请人在办理页面中填写申请信息,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进行预受理。                                                                                                                2.审查阶段:形式审查与受理,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材料需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展核查。                                                                           3.决定阶段:许可决定,审批部门进行行政审批。                                                                                                                          4.送达阶段:申请人自行到行政机关领取。       
5.事后监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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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检查责任:定期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约谈、通报、限期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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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农机作业质量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条:鼓励跨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机械作业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制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作业方应当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作业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因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发生争议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情况检查,及时调查处理因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发生的争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执行阶段:对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作业方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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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3.执行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操作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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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一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3.执行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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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检查阶段: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等,填写检查记录。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                                                                          3.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整改验收阶段:对有问题企业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5.处置决定:检查结束后按规定通报结果。                                                                                                                                                     6.事后监管阶段:对有问题的企业在责令整改后,继续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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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通知阶段: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阶段: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处置阶段: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移送阶段: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事后管理阶段: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100 其他行政权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报告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2.监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调查处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101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和管理能力。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102 其他行政权力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221团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法规和程序接受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材料审查,给出审查意见。
3.登记备案阶段: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登记手续,材料归档,进行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制定机关补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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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行政
检查
辖区内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
221团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1.检查阶段: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2.处置决定阶段: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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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行政
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表并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委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2011年5月1日修订实施)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兵团卫健委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管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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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行政
检查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1日新修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字颜色、字体、大小、排列方式等用字规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单位名称、门牌、印章、证件、公文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
(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文字书写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宣传标语;
(三)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安全标语等;
(四)在自治区内生产并在自治区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说明书等。
第十二条:使用外国文字书写名称、招牌、广告、告示和标志牌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规范性文件】《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教语用[2012]1号)
第二章:强化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教材、图书(特别是辞书)、影视剧等文化产品和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推进外语中文译写规范工作。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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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行政
检查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表并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
第十三条第一款: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改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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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行政
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文件民发【2010】161号)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新民发〔2011〕73号)
1、准确认定保障对象:根据(国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为:同符合具有新疆户籍、在新疆境内居住、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或者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连队(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团场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决定阶段:师市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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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行政
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法律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制度内容
(三)救助供养内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主要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团场、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复印件;              
(2)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                                       
(3)本人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情况书面声明;                          
(4)婚姻状况证明。连队(社区)、居委会发现辖区内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调查阶段:团场、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在连队(社区)协助下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3.审核阶段:团场、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入户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阶段:师市民政部门全面审查团场、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告知团场、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布,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委托基层审核单位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连队、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团场、街道办事处,由团场、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师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师市民政部门、团场、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6.事后监督: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救助供养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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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行政
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二、主要内容: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团场、社区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团场残联。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2.审核阶段:团场(街道)残联对申报对象《残疾人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转送团场(街道)民政部门审定。团场(街道)民政部门完成申请对象享受低息审核后,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团场(街道)民政部门在《审批表》签署审定意见,并填报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册,一同上报师(市)民政部门、残联复审。团场(街道)民政、残联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定工作。                                                     3.复核阶段:师市民政部门、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审定合格后由各级财政(务)部门拨付资金。                                       4.送达阶段: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团场、街道书面通知连队、社区并告知原因,转达申请对象残疾人                                        5.资金发放阶段:两项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实行社会化形式发放,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残联核定补贴人数和补贴资金,将补助资金拨付金融机构,由其发放到残疾人或监护人手中。                                             6.监管阶段: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季度复核,加强监督检查。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110
行政
给付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受理:时限:1工作日。
审批标准:申请材料齐全,接收办理;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 
2.初审:时限:5工作日。
审批标准: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逐项对照检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报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 
3.审核:时限:8工作日。
审批标准: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 
4.审批:时限:5工作日
审批标准:符合要求予以审批、不符合要求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 
5.办结时限:1工作日。
审批标准:按相关规定打卡发放。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111
行政
给付
临时救助金给付
【法律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 标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公布;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连队(社区)接到申请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团场民政部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2.审核阶段:团场民政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在连(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师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阶段:师市民政局自收到团场、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师市民政局拟批准的救助对象,在基层单位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拨付临时救助资金。                    
4.送达阶段: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基层审核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 资金发放阶段:由团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必须由救助对象履行签收手续。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6.监管阶段:适时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112
行政
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法律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规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修改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连队(社区)接到申请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入户审查并召开连队(社区)低保评议小组会议,第一榜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团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2.审核阶段:团场民政部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在连(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第二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师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阶段:师市民政局自收到团场、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师市民政局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基层单位第三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对公示有异议的,师市民政局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重新公示。  
4.送达阶段: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基层审核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监管阶段:对低保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于条件转好的给予取消低保资格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严格按照低保条例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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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行政
给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给付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第二条: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第一款: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
第二款: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款:奖励扶助金发放,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或委托代理机构发放的方式。试点地区可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适的发放渠道和方式。试点取得经验后,由财政部、人口计生委明确或统一发放方式和监管政策。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核对相关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审议、乡镇初审、县卫生部门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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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行政
给付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申报表,核对相关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审议、乡镇初审、县卫生部门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115
行政
给付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116
行政
给付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修改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收到各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人员名单后,应及时受理。
2.审核责任:在收到名单后对上报内容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上报十二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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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行政
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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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修改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7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及相关安置手续。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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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行政
给付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军事法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
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第二十六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120
行政
给付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军事法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121
行政
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行)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供的退伍证、档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122
行政
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军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
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档案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每年两次随机抽查,并入抽查户中进行身份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123
行政
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2011年)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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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供的伤残军人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护理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125
行政
给付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接到申请或有关文件后,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受理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和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如符合条件,形成初审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优待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依法行政给付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委托
126
行政
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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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优抚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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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批准给予城乡特困供养待遇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阶段: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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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法律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 标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公布;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阶段: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居民身份证;                                                                                                                                                                             (3)临时救助申请书;                                                                                                                                                                       (4)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6)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其他救助已授权的不再授权);
(7)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审核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或复查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开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阶段: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倍(含4倍及以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视急难类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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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法律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修改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乡镇(社区)提供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连(居)委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定期核查,对变更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师授予团场6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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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工伤认定初审
【法规】《工伤认定办法》(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修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根据工伤认定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参保人员受伤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并起草调查报告提交工伤认定领导小组。
3.决定责任:由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做出申请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4.送达责任:根据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对申请单位或个人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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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第六章: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师、团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接到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3.决定责任: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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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催告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后督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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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行政强制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221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1.催告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后督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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