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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日前出台《兵团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兵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细化了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提出,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兵团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兵团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兵团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师市财政部门根据师市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师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规定》明确,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兵团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兵团本级和各师市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
《规定》明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兵团日报全媒体记者 禚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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