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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1-09-08 10:33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221团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兵团党委办公厅印发《办法》

进一步规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

为深入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提高兵团民族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近日,兵团党委办公厅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强调,要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着力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政策体系,进一步规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兵团严格将政治标准、政治要求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彻落实到全过程和各方面,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兵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师市、院(校)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办法》明确了工作主体、规范了评选条件、细化了评选程序、新增了工作要求,对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推荐条件、名额分配、评选程序、宣传方式、模范代表享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困难帮扶待遇、维护荣誉应尽的义务、撤销表彰奖励的情形都按照最新要求和规范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把兵团近年来评选表彰工作中的一些成熟做法纳入其中,更具规范性、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契合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要求。

据了解,自1982年以来,兵团先后有455个集体、830名个人受到国务院、自治区和兵团表彰,典型示范效应充分发挥,各族职工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全社会争创民族团结示范的氛围日益浓厚。(兵团日报记者  刘美惠子)


来源/兵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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