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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104团强行霸占投资人投资项目-百园路市场
写信时间 2017-03-24
是否公开 公开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师主要领导: 我叫高留义,是一名在新疆的退伍军人,在2007年应104团招商引资的项目邀请进行投资,因此我与未来街市超市的老板靳彦彪同志共同出资共建了百园路农贸市场,拆迁补偿和建设费用共计230万元左右,当时团领导口头承诺,一定会让投资人收回投资成本。建成后,在市场实际经营中,根据收入情况,多次报告申请协商,最后确定承包期限为拾年。即2017年底为协议期满。 2017年的年初,新团领导上台后,突然对我百园路市场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1、带领数十人对市场办公室强行霸占;2、对市场经营户停水停电(后在师信访局领导干预下停止了违法行为);3、用铁丝网对我市场经营中的门面进行围堵、封死;4、不让经营户按时出入;5、不让我市场卫生人员进入市场清扫垃圾;6、不准我市场管理人员进入市场管理。以此来达到强行霸占市场的目的。 现如今,市场经营人员一半关门停业,人心惶惶、无心经营,天天准备去上访,试问104团领导在这依法治国的和谐社会里,你们的违法行经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不是背道而驰吗?我是没有听朋友的话,给领导进行打点,领导也是实实在在没有抽我一支烟、吃我一顿饭,难道这就是收拾百园路市场承包人的理由吗? 我作为一个在十二师养禽场生活了二十年的老退伍军人,乌鲁木齐河南商会的副会长,对104团领导的所作所为感到失望,作为一个投资人,对104团的投资环境感到心寒。 我请求师领导过问此事,制止104团的不合法行为,还百园路市场一个正常的经营环境,给我们投资人一个合理的答复,让我们对十二师的投资、招商环境更有信心。  

百园路市场:高留义 

           靳彦彪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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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情况:

网友您好!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20077月,一〇四团(甲方)为方便养禽场片区居民生活,对百园路市场进行拆除,与您、靳延虎(乙方)签订《养禽场百园路市场合作开发协议》,由您、靳延虎个人投资,对市场拆旧建新,约定市场建成后,由乙方经营五年,自市场建成之日起计算,五年内市场收益归乙方所有。

200711月市场建成,乙方以市场规划变更为由向团场申请,要求延长经营期1-2年,时任团长批示,同意延长一年,并存档。20071127日,甲方再次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经营期限为6年,经营期限从20071231日起计算。协议到期时间为20131231日。

20135月,一〇四团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通知您做好年底协议到期市场交接的准备工作,此时您拿出一份《百园路市场承包期延期的申请》,以团场未办理临时用地协议影响其收益为由,要求在原承包期基础上延长3-5年的承包时间。落款时间为201041日。该份申请上,一〇四团原副团长签属意见:情况属实,妥否,请李政委批示。落款201046日。一〇四团原党委书记、政委签署意见:同意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顺延三年,并存档。落款201048日。而您单方面提供的双方协议复印件,同样有一〇四团原党委书记、政委签署“同意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顺延三年”的意见,落款日期2010410日。但除了您手上的签署意见复印件外,团场档案室未见任何存档文件。按照法律规定,您虽然取得了团领导的签字,但并未与团场签订补充协议,也未得到团场法人签字认可,在2013年以前,也未到团场办理过协议延期手续,未出示过此签字申请,同时,此事属团场“三重一大”事项,团场党委常委会也未有记录,团场本可不予认可。但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团场最终没有采取强制收回措施,同意其将经营期延长3年至20161231日。至此您已经经营并获得收益达九年半。

2016年,团场再次通知您协议到期收回市场,您又拿出一份合同协议复印件,一〇四团原党委书记、政委签字:同意顺延四年。落款日期:2010412日。其所出示领导签字的协议复印件,经比对是同一份协议文件。但两次协议复印件领导在同一部位签字内容却不相同,明显系其伪造。(注:其之前提供过一份模仿领导签字的假协议。)团场坚决不予承认,并于2016520日,620日,109日,1219日四次给您下通知--《关于到期收回养禽场百园路市场的通知》要求其于20161231日必须交回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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