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

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十二师热企自定标准强制收费
写信时间 2017-09-15
是否公开 公开
信件内容 师长您好:        我是新天润五期的一名普通住户,我所在的小区土地属于十二师,供热企业“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也属于十二师企业,该公司口口声声说按照《乌鲁木齐供热管理条例》执行相关政策,但实际上自定标准野蛮收费,在没有按供热条例与供热户签订供热合同并通知缴费时间的情况下单方面强制征收滞纳金,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野蛮拆除我的供热阀门,不顾民生,无视管理规定,我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兵团企业都是这样的强势、蛮横、说一不二,但是我认为中国是有法治的,不是因为你是兵团企业乌鲁木齐政府管不了你你就可以自成一国一手遮天的!下面我阐述我的法律依据:        2016年11月25日发布的《乌鲁木齐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热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援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拆除、安装、移动、占压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       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与用热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条违反被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些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的。         第五十二条用热户不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从预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条款,我认为第一西城热力擅自拆除我的供热阀是违规的,属于偷盗行为;第二两年来我未与西城热力签订供用热合同,这属于该企业自身责任,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何来滞纳金一说。        现在该企业打着兵团企业不受管理的旗号,一手遮天,我坚决不会向这种霸王式的无赖行径低头,我希望不管是出于法制管理的需要还是对兵团声誉的维护,兵团相关部门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还原事实真相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这件事我也会向这次的巡视组反应,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解决。

回复内容

受理部门 信息中心
受理时间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情况:

网友您好!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1.新天润五期小区于2016年3月10日试供暖,2017年10月10日正式供暖,实际供暖为一个采暖期。
2.关于热力公司自定标准野蛮收费问题。据调查热力公司按照乌鲁木齐市政府规定每平米22元收费,不存在不合理收费现象。
3.关于不签订供热合同问题。据调查是您本人未到热力公司签订,而不是热力公司不与其签订,且实事供暖已经形成。
4.关于信件中所列举的法律依据,据查2016年11月25日乌鲁木齐市政府没有颁发《乌鲁木齐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现执行的是2013年的《乌鲁木齐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且十九条主体对象是供热企业不是住户个人。
5.关于热力公司拆除您所住房供热设施一事,据调查热力公司分别于供暖期、6月4日、7月6日多次催缴暖气费及滞纳金, 7月27日在电话、短信、张贴通知单(已核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电力法》三十三条:“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十日,经催缴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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