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

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不发工资
写信时间 2017-06-10
是否公开 公开
信件内容 董政委您好,我是4月8号来五一农场广播电视站工作的,到6月10号还没给我发任何工资。(来之前说得是工资和电视站其他人员工资一样四千多,后来又说按规定只能拿百分之八十,我已经工作好多天了,所以说实习期只拿在职人员百分之八十)我已经在这里工作一段时间了,就按他们说的这么多。因为家里原因,我现在要回山东老家,工资两个月了一直没发。因为我辞职,现在又找各种理由,不发工资,说我不写辞职信,就不发工资,我写了辞职信,又说之前是看面子,工资介绍信是写的3200。现在工资要降到2500.而且我工作了两个月,到现在单位也没跟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如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的解析:第一款的详细解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得到了圆满补充说明。(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我也没有追究他们任何责任,反倒是处处为难我,我找不到其他任何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所以只能打扰您。  

回复内容

受理部门 信息中心
受理时间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情况:

网友您好!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您从48日至68日在五一农场广播电视站试用工作。

1.关于试用工作2个月未发放工资一事,五一农场广播电视站存有您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单据。

2.关于试用2个月期间未办理社保事宜。五一农场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工作人员社保相关事宜,但您自愿在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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