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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流水号20170511003的回复
写信时间 2017-05-26
是否公开 公开
信件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回复,我又咨询了有关部门。一方面,我反映给我工作的九大队工会,工会很重视,专门核实回复中提到的相关事宜,给我反馈是这样的:     团购协议是代表职工和德源房产签订的,协议明确房款是购房者支付,德源房产应在约定时间内和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事实上,房款是购房职工承担并支付的,德源房产也在2016年和购房者分别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至此,团购协议已履行完毕,德源房产与购房者之间应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而且,退一步讲,即便团购协议没有履行完毕,付款的义务也是购房者,不是九大队。以九大队应再补足9160万元为由不给购房者办理入住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专门找律师咨询,律师的意见是:网站回复中提到的地质九大队与师国资公司合同,和我购房无关。因为我已在2016年和德源房产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以保障我的物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且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签约的双方。地质九大队与师国资公司的合同不能约束我,德源房产应该履行和我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不履行就属于违约。

回复内容

受理部门 信息中心
受理时间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情况:

一、经我公司核查德源小镇3号地团购住房没有与张军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时该区域住宅市场销售价格约6000/平方米,如果没有十二师国资公司与地质九大队签订的协议,104团下属企业德源房地产公司不可能以3300/平方米的团购价给地质九大队待建住宅。

三、既然与师国资公司签订矿产合作协议,地质九大队存在违约。那违约方就应该给德源公司补足差额部分,若不补差额,我公司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终止团购协议的履行。

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