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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20-04-16 11:52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 浏览次数:

居民: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补助对象:团场户籍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3.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4.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初审后报送团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十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5.所需资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

职工: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补助对象:团场户籍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且已退休的团场职工。

3.补助标准: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初审后报送团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公示,审批。

5.所需资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原件)、免冠(1寸)近照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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