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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案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 | 备注 |
14 | 乌鲁木齐大通泓印商贸有限公司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 十二师环罚字﹝2023﹞16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壹拾壹万伍仟玖佰元整 | |
15 | 新疆大展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十二师环罚字﹝2023﹞20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 肆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