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试行)》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兵林草发〔2025〕4号)要求,自2025年 1月16日起,十二师林业和草原违法案件处罚工作将严格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试行)》,同时《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师资规发〔2024〕8号)废止。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试行)》
https://www.12s.gov.cn/wcm.files/upload/CMSses/202501/2025012002280476783.pdf
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