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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
一、奖励政策
1.兵团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简称《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
(2)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少生快富”工程:
(1)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
(2)夫妻现存一个或两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或第三个孩子,并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周岁)。
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享受此政策。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的;
(5)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45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5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96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5.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1)符合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夫妇;
(2)夫妇一方为兵团户籍人口的;
(3)夫妇双方非兵团户籍但已在兵团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
为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19项孕优服务,符合条件的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6.兵团兑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兵团管辖范围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领取《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
二、兵团奖励政策
1.生育二孩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的兵团所辖城镇和团场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夫妇(不包括收养的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兵团户籍人口;
(2)夫妻一方为兵团户籍人口,进行生育登记并在兵团落户的;
(3)夫妻双方非兵团户籍,一方在兵团工作,进行生育登记并上报出生的;
(4)夫妻双方非兵团户籍,在兵团辖区居住半年以上,且有常住趋势,进行生育登记并上报出生的。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住院分娩生育二孩的家庭,顺产每户补助500元、剖官产每户补助1000元。
三、生育政策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2)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3)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4)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2)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3.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与上一孩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年,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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