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地址:乌鲁木齐市常州街189号
网站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网络信息中心 联系我们:0991-3781255
网站备案号:新ICP备10002232号 网站标识码:BT12000011 公安备案:66120002000073
您是本网站第位访问者 网站地图
计划生育维权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不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不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必须持有医师的证明才可以享受难产的增加产假。违法生育的家庭,女方不享受增加的产假,男方不享受护理假。
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1.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埋休息2天,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2.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
3.女扎21天,男扎7天,产后结扎产假增加14天;
4.人工流产: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人工流产同时结扎,两项合并计算休息。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