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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04 18:12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西山农牧场-管理员 浏览次数:
西山农场财政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监督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财政所 对机关、事业单位、连队、社区、幼儿园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二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计划或举报投诉,实际情况对机关、事业单位、连队、社区、幼儿园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检查结论要求落实到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三十七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 1.窗口咨询或投诉:财政所窗口,电话号码:0991-5933992,2.邮政编码8330089: 3.网站:电子邮箱:xsnccwk.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山农场或十二师财政局提出,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财政所 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将有问题的重大事项报送十二师财政局;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八十一; 1.窗口咨询或投诉:财政所窗口,电话号码:0991-5933992,2.邮政编码8330089: 3.网站:电子邮箱:xsnccwk.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山农场或十二师财政局提出,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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